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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男方承认家暴的保证书施压,为女方争得价值较大房产

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化名)
被告:朱先生(化名)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刘女士系某软件公司销售总监,朱先生自主创业。刘女士与朱先生于2001年5月相识,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3日育有一子朱小弟,朱先生被诊断有多动症。刘女士以朱先生婚后多次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朱小弟,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朱先生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两套房产中,一套价值约1000万元(以下简称“大房产“),一套价值400万元(以下简称“小房产”),刘女士希望律师可以替她争取分到大房产,将价值较小的房产分给朱先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态度强硬且恶劣,一直辱骂我方当事人和律师,不认可家庭暴力事实,不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肯支付抚养费,不愿意将价值较高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亦不愿意给予刘女士补偿。
我方未与朱先生过多纠缠,而是积极与法官沟通,主动提交了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朱先生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上载明“我朱先生现在向妻子刘女士做出如下保证: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冷暴力,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如再有殴打妻子的情况,本人净身出户”,间接承认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另有因朱先生家庭暴力,刘女士曾经报警三次的记录,亦可作为家庭暴力的佐证。
我方提交的证据,令朱先生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我方律师以孩子朱小弟为切入点,积极创造双方理性沟通的外部环境,朱先生逐渐恢复平静,我方律师适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即由双方之子朱小弟持有大房产的多数份额,刘女士持有部分份额,朱先生可适当持有份额。最终,朱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及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之子朱小弟由刘女士直接抚养;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的小房产归朱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的大房产由刘女士、朱先生、朱小弟共有,其中刘女士占有30%份额,由孩子朱小弟占有65%份额,由朱先生占有5%的份额;汽车归刘女士所有。

家理律说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该法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认定适用十分严苛的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等级方能认定。但是该法出台后,部分法院认可结合施害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和伤情照片等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但是许多法院依然沿袭传统做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
在本案中,我方所持有的证据并不足以使法院做出家庭暴力的确定性认定,因此,在法官组织调解前,我方率先向法庭提交了男方书写的《保证书》、接警记录等可证明家暴的材料,给男方造成了心理压力。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男方害怕法院认定其家庭暴力情形,从而在财产分割上的态度变得缓和,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调解方案,我们也顺利为当事人实现其预期利益。

案外说案

婚姻最好的结局,当然是结婚典礼上“白头到老”的祝福,但是一段婚姻如果已经走到了尽头,那么该如何给婚姻一个体面的葬礼?澳大利亚婚姻家事学者帕金森认为“离婚法的作用应该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以及最小程度的痛苦、不幸和耻辱为宗旨,从而使已成空壳的法律婚姻走向毁灭。”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中国等,均积极推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采用非讼手段,例如和解、调解、调停等程序。这些非诉程序,其本意是为了建立一些缓解夫妻间紧张局势或者可以提供安慰、解释的程序,使当事人从糟糕的情绪里解脱出来,帮助离婚当事人尽可能成熟地应对离婚的痛苦经历,使双方体面地结束婚姻。
婚姻家事案件可因财产,亦可因感情纠纷而起,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受情感支配较多,情绪易激动难控,作为调解员、法官、双方律师需要同时兼顾双方的财产和情感纠纷的化解。因此,作为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熟悉家事法律法规是其基本功,如何与对方律师、法官协同合作,协助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是更为重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