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原是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初衷,为保障子女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归目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也因此导致离婚纠纷中为了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不良后果。法院如果仅仅考虑现状而不考虑成因,或不考虑判决后探望等问题的执行,那么判决只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的是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法院“一刀切”地遵循了前述原则,没有考虑如此判决是否真正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均判归男方。二审法院深入探查了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即男方并未实际照顾子女,而是将子女留在老家由其母亲照顾,同时考虑到女方长期未能顺利探望子女的现实情况,从真正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将男孩的抚养权改判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