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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婚家律师圆当事人心愿 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周虹律师、程思远(实习律师)获赠锦旗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05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另辟蹊径:跳过遗嘱效力

提起上诉后,耿律师重新整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并仔细阅读一审的庭审笔录,发现当事人在一审时系依据2018年遗嘱主张的权利,《遗产分割协议》及录音证据仅被用来证明2018年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实际上,各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再分配,无论2018年遗嘱是否有效、内容如何,均应按照《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处理。因此,耿律师决定以《遗产分割协议》而不是遗嘱为当事人主张权利。

确定权利主张的依据后,耿律师详细了解了王某遗嘱的保管人,各方达成、签署《遗产分割协议》的全过程,发现《遗产分割协议》系在王氏三姐妹已经向张某披露2018年遗嘱的法律性质、风险,张某咨询律师后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张某在明知相关风险后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为此耿律师向法院邮寄录音证据、录音整理稿,多次向法官说明《遗产分割协议》签订的过程。

同时,耿律师利用一审时当事人提交的王某在订立遗嘱时自述遗嘱的录音、签署的照片,以及该遗嘱一直由张某持有的证据,来阐述自己对于2018年遗嘱及《遗产分割协议》的看法,即该遗嘱系王某的真实意愿,《遗产分割协议》系对王某真实意愿的确认,而并非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尽可能去影响法官的裁判思路。

 

乾坤扭转:推动二审改判

结合本案证据及上述分析,耿律师提出下列观点。

第一,《遗产分割协议》系王某过世后,各合法继承人遵照王某真实意愿,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问题上达成的合意,并非张某就其个人财产作出的单方处分行为,并非赠与协议。签署协议后,张某将顺义区某房屋权利证件交至王氏三姐妹处,王氏三姐妹亦同意配合张某办理顺义区某房屋权利转移手续,故分割协议已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根据录音可知,在协商王某遗产分割方案期间,各方多次进行磋商,王氏三姐妹明确告知张某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并建议张某多方咨询后再签署。张某签署分割协议后,向王氏三姐妹播放律师咨询录音,录音中律师明确告知张某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并向张某提出相应建议。因此,张某在签署分割协议时从未对2018年遗嘱形式、效力等存在误解,《遗产分割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第三,遗嘱解释应当探寻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非仅因遗嘱存在瑕疵而轻易否定其效力。首先,在王氏三姐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能够清晰听出2018年遗嘱源于王某的真实意愿。其次,张某庭审自认,2018年遗嘱系王某亲自交由张某保管,且张某在2018年已经知道遗嘱相关内容。五年间,张某不仅未对遗嘱提出任何异议,且在王某过世后一直积极推动王某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纵观本案,王某与张某成立再婚家庭,家庭成员结构复杂。王某的角色不仅是一位丈夫,也是一位父亲,他尽己所能通过2018年遗嘱安排好女儿、老伴的后续生活,防止自己过世后至亲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发生矛盾冲突。诚然,2018年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但瑕不应掩瑜。王氏三姐妹、张某、李某也是基于王某的真实意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按照2018年遗嘱进行分配并执行。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