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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委托家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与孩子抚养权:许阿赛律师、何晓琳(实习律师)获赠锦旗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20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另辟蹊径避免陷入僵局,说服法官分割房产份额

本案中,三套安置房屋中有一套登记于王某刚名下,而王某刚并非被安置人。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法院处理此类房屋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先提起撤销合同之诉,撤销拆迁安置补充合同或者房屋购置合同,然后再进行析产。但撤销合同之诉一般会牵涉相关部门,容易导致整个案件陷入僵局,而三位委托人此时已经难以承受无休无止的诉讼流程。耿艾楠律师经过周密考虑后另辟蹊径,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尽可能帮助委托人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

三位委托人户籍位于拆迁村内,挂靠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但并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中拆迁安置人的认定标准,反而王某刚符合该认定标准,因此被安置人口包括哪些人,三位委托人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耿律师指导当事人到村委会开具户籍证明,以及当时系挂靠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的证明。相应证明开具后,耿律师向法院主张三位委托人系登记在拆迁协议中的在籍人口,正是由于有了这三位委托人,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屋才能达到三套,从而证明三位委托人确属被安置人口,理应分得相应的拆迁利益。

耿律师认为,在购置拆迁安置房屋时,三位委托人从未放弃过购置的权利,并且已经按照优惠价格缴纳了购房款项,三套安置房屋中理应包含三位委托人的权利。在没有取得三位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是对其个人权利进行处分,而无权处分其他安置人的权利。因此,三套房屋均属于被安置人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另外,在三位委托人之前提起的诉讼中,法官倾向于按照拆迁时的每平方米优惠价格及当事人享有的面积数,来确定补偿数额,但该数额远低于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耿律师向法官表示,如果按照拆迁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进而说服法官仅对房屋份额进行处理。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