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实务探索,推进居住权制度研究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设立居住权或居住使用权的情形:(1)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2)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3)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设立。在继承案件中分割拆迁安置房屋时,很多法院认为拆迁安置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有居住使用权,但这里的“居住使用权”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以保障孤寡老人、离婚妇女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但居住权制度刚刚推出不久,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甚至不具备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客观条件。律师在办理涉居住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需求,并据此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或调解方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