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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家理律师助申请人成为监护人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8.16 字号

2021年修正,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以章节的形式规定了特别程序。具体规定在第十五章总共二十个条文,其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便是六大特别程序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用四个条文,分别从该程序的提出条件、审理及判决和判决的撤销层面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此为在理论层面关于特别程序的具体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了申请人郑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承办该案的深圳家理的李真律师于近日收悉法院下发的《郑某与吴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判决书》。在该案中,郑某共提出两项请求,即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作为吴某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郑某的诉讼代理人,在了解到郑某的具体诉求后,深圳家理的李律师便开始收集与本案相关的客观证据,再加上通过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最终帮助申请人郑某得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成为吴某的监护人。

案情简介

本案中,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系夫妻,二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吴小某。被申请人吴某母亲为何某(已去世),父亲为吴大某(已去世),还有兄弟姐妹五人。

2022年6月,申请人郑某发现吴某存在情绪控制较差、记忆力减退等问题,故陪同吴某到医院就诊,后经医院诊断认定吴某患有严重的神经性疾病。现吴某日常与申请人郑某共同生活,为了保证今后吴某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作为吴某的配偶,郑某作为申请人特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办案经过

深圳家理的李律师协助申请人郑某向法院递交了《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深圳市某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吴某父母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书等证据附卷为证。除此之外,吴某的五位兄弟姐妹作为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深圳家理的李律师还特意征询了他们对于郑某申请成为吴某监护人是否同意的意见,最终,五位兄弟姐妹均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附卷的证据,最终作出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郑某为吴某的监护人的判决。并且基于特别程序的特殊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中并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院认定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然而为了避免因吴某不当处分财产给自身带来的损害,法院指定郑某作为其监护人,从而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吴某的生活,代理吴某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此意义上,特别程序的作出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一份保障和一次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