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月度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月度经典案例 / 详情

否认继子与继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促使法院确认当事人取得受赠房屋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1.24 字号

现代社会,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受到关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姜女士被四位堂兄弟姐妹告上法庭,遂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张萍律师、李天欣(实习律师)代理案件。北京家理的张律师、李天欣(实习律师)否认姜某一与继母黄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促使法院认定姜某一之子女(即四原告)无权通过转继承的方式继承黄某遗产;姜女士与祖父姜某之间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维护了姜女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姜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姜某一和姜某二。1983年,刘某去世。1987年,姜某与黄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姜某一育有四位子女;姜某二育有一女姜女士。2000年,姜某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一套,即505号房屋。2009年,黄某去世。

2020年,姜某与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以16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姜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2年,姜某与姜某一相继去世,姜某一的四个子女将姜女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姜某与姜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姜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

姜某一的四个子女主张父亲姜某一对黄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分得黄某的遗产。姜某一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由姜某一的四个子女继承。涉案房屋本为姜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姜某私下将房屋以165万元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姜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姜女士并未支付165万元购房款,二人的售房行为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

家理律师认为,姜某与黄某结婚时,姜某一和姜某二均已成年,未与黄某形成扶养关系。姜某与黄某婚后一直在北京生活,而姜某一一家长期居住在东北老家,从未与姜某和黄某共同生活,更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不是黄某的继承人。涉案房屋系姜某与黄某的共同财产,黄某去世后,姜某作为黄某的唯一继承人,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姜某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是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另外,姜某曾立有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财产由姜女士继承。

法院对家理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姜某与黄某结婚时,姜某之子均已成年,四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姜某一或四原告对黄某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其遗产,故姜某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没有侵害四原告的权益。涉案遗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权益,合法有效。被告与姜某之间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故该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之间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房屋赠与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案件结果

确认姜女士与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件结果表面上支持了四原告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同时认可了隐藏的赠与行为的效力,明确被告已经实际获得受赠房屋的所有权。

家理律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姜某一作为黄某的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即对继子女给予经济上的供养或生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即对继父母给予经济上的供养或生活上的扶助。

本案中,黄某与姜某结婚时,姜某一已经成年,且没有证据证明姜某一对黄某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姜某一不属于黄某的继承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四原告对黄某尽过赡养义务,因此,四原告也不能依据该条款分得遗产。

另外,本案还涉及“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类法律行为包含两个行为,即买卖行为和赠与行为,其中,买卖行为系虚假行为,赠与行为系隐藏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姜某与姜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房屋价格进行了约定,对房屋交付、价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且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后在姜女士并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见,双方之间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

双方之间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故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房屋赠与行为。双方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姜女士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现代社会,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家庭成员可以提前就未来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和规划,确保每个成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维护家庭和谐和稳定。父母或继父母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采取订立遗嘱、设立信托基金等方式,确保子女或继子女的经济安全和未来的生活保障,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和有效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