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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不同步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11 字号

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的不断融合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在内地喜结连理后选择去到中国香港工作与生活。但是婚后生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够“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最终难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结束婚姻关系。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且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张某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深圳家理张力虹律师、陈婉其(实习律师)承办该案。面对原告方某提出的高达9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深圳家理的张律师、陈婉其(实习律师)通过对中国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的熟知与精通,最终运用精湛的法律逻辑与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张某仅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助其免于支付高昂的费用。


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与方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生育子女。因张某在加拿大留学,于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间居住在加拿大;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因张某工作原因,双方共同居住在中国香港;2019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因疫情导致内地与中国香港的通关不便,双方未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未能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离婚,相隔两地增加了办理离婚手续的困难度。深圳家理的张律师、陈婉其(实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确定内地法律作为本案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最终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某所在地的广东省某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办案经过

面对原告方某提出的高达90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金以及10万余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深圳家理的张律师、陈婉其(实习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会造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基于对自身过错的悔过之意已经积极主动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故而不应使得一份侵害得到双重赔偿,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观点。

案件结果

鉴于我方当事人张某在留学期间以学业为重心,原告方某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无形中付出的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判令我方当事人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也判令我方当事人不再重复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对方。该诉讼结果的取得,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张某的权益。

家理律说

内地与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虽不尽相同,但是各具特色、各有千秋,制度差异不是沟壑,经验缺乏不是障碍,情况特殊不是藩篱。家理婚家律师借鉴优秀司法案例,通关专业的法律素养,使得原告一方既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又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计划落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