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父母为儿子购房离婚起纠纷,张萍律师为当事人保住房产获赠锦旗

2020.12.02

近日,家理律师张萍、肖贵允(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调解结案,在张萍律师的帮助之下,当事人梁先生保住了房产,还争取到了孩子的探视权和合理的抚养费。当事人来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感谢张律师的全力协调和专业精神,特赠送了“业务精湛,尽职尽责”的锦旗。

 

 

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想离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因年纪尚小,分居后跟李女士住在一起,分居期间,李女士禁止梁先生探视女儿。除此之外,李女士提出分割梁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并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要求梁先生每月支付近万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岁。多次与对方协商被拒后,梁先生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张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了梁先生离婚案件的资料,对于本案的焦点之一——登记在梁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她主张,该套房虽然是婚后购买,但是从梁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购房款首付、中介费、税费及还贷资金来源非常清晰,均来自于梁先生的母亲,梁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李女士也提交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对该房屋有任何的付款行为。

 

并且,从梁先生提交的招商工资卡流水可以看出,梁先生每月工资到账后,立即将其收入转至李女士账户内,自己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没有留存,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房屋贷款。李女士的少数几笔转账也只是用于梁先生支付日常的生活费用。在两次庭审过程中,李女士对于房屋购买情况、每月还贷情况也均不知情。

 

张律师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不能简单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还应综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购房资金来源、性质等因素作出判断。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为梁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主张,房屋属于梁先生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张律师为梁先生保住了房产,并争取到了每个月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合理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