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律师事务所十二月第2期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2021.12.28

12月22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召开12月第2期案件研讨会,由周旭东、孙晓蕊、赵冬雪、卢静四位律师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深圳分所全体律师通过远程连线方式参与会议,大家对每个案件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反复推敲,恰到好处

办案一部周旭东律师向大家分享:《如何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无过错赔偿?》。

 

 

案情大致为: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请离婚并分割财产。然而,女方虽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但不足以证明男方与他人同居。因此,周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不能按照《民法典》第1091条中第二项“与他人同居”主张权利,按照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主张更为适宜。法官最终也适用第五项作出判决。

周律师还指出,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可能会影响法官对当事人的印象,从而影响到裁判结果。由于女方非常具有取证意识,取得了一般人难以取得的证据,让大家深受启发。

 

步步为营,功到自成

办案二部孙晓蕊律师向大家分享:《破产案件浅谈》。

 

 

本案中,赵某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聘请某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得出资产大于负债的结论。法院据此认为不符合破产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赵某申请。

孙律师作为赵某的二审律师,在赵某几近放弃的情况下,积极收集证据,主动推进案件向前发展,促使法院开庭四次。孙律师指出了原审法院出现的诸多失误,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撤销原判,恢复破产程序。孙律师还向大家解释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和宣告企业破产的区别,让大家受益匪浅。

 

有备而来,各个击破

办案三部赵冬雪律师向大家分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办案思路》。

 

 

案情大致为:原告是李某的第二任妻子,后来与李某离婚,但仍然居住在一起。李某去世后,原告向法院起诉,声称李某生前欠下自己巨额债务,用于理财、就医等,要求李某与原配所生的两个女儿,在继承李某财产的范围内对李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赵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指出原告与李某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并未留有遗产,被告并未继承取得李某的遗产。法院支持了赵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律师提供的每个证据都很有针对性,也很有力度,让大家印象深刻。

 

以彼之证,还施彼身

办案四部卢静律师向大家分享:《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如何完成赠与》。

 

 

本案中,王某曾经与自己的妹妹王女士签订协议,将一套住房赠与王女士。王某临终前又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王小某。王某去世后,王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卢律师作为王小某的代理律师,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中,找到王女士并未住进该房屋的证据,证明王某对王女士的赠与并未完成。同时,王某立遗嘱时,王女士在场,并未对王某所立的遗嘱提出异议,证明王某已经撤销了对王女士的赠与,王女士也放弃了该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者可以撤销对房屋的赠与。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这个问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家理举办的案件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深受大家的欢迎。非常期待下期四位律师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