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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后兄妹争产,破解遗嘱迷局助我方当事人争得房产

案情简介

李大妈有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五名子女,该五人原本关系极好,但2019年李大妈过世后,因遗产处置问题五人渐生嫌隙。

2010年李大妈立下遗嘱(以下简称遗嘱A)将名下房屋留给王某一,而后又于2014年重新立下遗嘱(以下简称遗嘱B),对房屋再次进行处理,据此王某二坚称这套房屋不应再由王某一继承。

王某一多次跟王某二进行沟通,希望能把这套房屋留给身体情况不好的弟弟王某三居住。

几经沟通,王某二表示不予理解,并强调房屋给王某一可以,但必须补偿王某二几百万。王某一只得求助于家理,希望在家理律师的专业帮助下保全房屋所有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耿艾楠律师与王某一进行了细致沟通,了解到王某一已经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王某一难过地表示自己竭力想要保住房屋产权并不是为了自己,他的弟弟王某三终身未婚,且身体较差,目前居住在该房屋内,他希望能保住房屋的全部产权,让弟弟终生有房居住、老有所依,不至被其他兄弟姐妹赶走。

耿艾楠律师了解到王某一的想法后,认真梳理了李大妈遗留的两份遗嘱及当时的购房档案,发现遗嘱B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理,因此王某二难以通过在后的遗嘱B推翻李大妈将房屋留给王某一的在先遗嘱。虽然房屋系由王某一全款出资购置,但是登记在李大妈名下,而且据王某一介绍,买房时母亲已经过世,为了降低房价,用了父亲和母亲共计60年的工龄,因此如果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确认涉案房屋系王某一的财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白白浪费诉讼时间。

因此耿艾楠律师建议王某一直接以父亲的遗嘱起诉继承纠纷,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产权;针对使用母亲工龄部分财产权益,给其他几位继承人钱款补偿。沟通后,王某一认可了耿律师的诉讼方案,并表示只要能保证房屋全部产权归其所有,同意支付其他几位继承人房屋补偿款。

庭审过程中,耿艾楠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王某一争取涉案房屋全部产权系为保障王某三有房居住的苦衷告知法官及几位被告,并希望双方可以摒弃前嫌,在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端;同时,也抓住王某二不愿意花钱的心里,告知王某二如几方对房价无法达成一致,只得申请法院评估,而评估费用需要几方均摊,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较低现行房价。

最终,王某三、王某四在听到王某一的意愿及耿律师的劝说后放弃继承涉案房屋,耿律师帮助王某一争取到房屋全部产权,支付王某二、王某五较小财产补偿,同时,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均对耿律师帮助解决家事纠纷表示感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涉案房屋由王某一继承;2.王某一支付王某二、王某五每人15万元补偿款。

家理律说

本案王先生的核心诉求是争取房屋全部产权,尽量少支付对方折价补偿款,最后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但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置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曾对该问题进行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虽法院并未明确该房产系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而已故配偶一方在死亡时往往并未获得房屋产权,仅有承租权或是居住权,因此目前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该类财产系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仅对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性权益进行继承。

二、如涉案房屋由子女全款出资购置,可否主张借名买房?

不可以。借名买房的认定除须证明房屋由实际产权人全款出资外,还须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由实际产权人控制等。房改房是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特殊过渡政策,因此在房改时,除需缴纳购房款项外,一般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共同工龄。因此,子女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但若房款折算了父母工龄的财产性利益,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房屋归子女所有,仅会把该份出资视为债权处理。

三、多份遗嘱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每个人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是否订立遗嘱、订立几份遗嘱是属于立遗嘱人的权利。面对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形,我们应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如有多份遗嘱,且多份遗嘱涉及了同一财产,该财产按照最后的遗嘱进行处理;如果并未涉及同一财产,那么以涉及该财产的遗嘱为准。

案外说法:

家事纠纷不同于商事或其他民事纠纷,其间不仅蕴含着法理,更蕴含着深深的家庭情理,因此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不能仅从法理入手,也应从情理入手,尽量在和平的氛围内处理家事矛盾,避免问题解决后亲情割裂、亲人间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