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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还可以主张返还?用法理情理打动法官—冯女士请求骨灰返还案

案情简介

9月,家理律师事务所接到冯女士电话,称其先生已于4月29日仙逝,要求其女儿返还先生的骨灰。不同于传统婚姻家事纠纷,骨灰还可以主张返还?在与冯女士详细沟通,全面获悉案件情况后,家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上海家理汪胜兰律师承办该案。

令当事人满意的是,汪胜兰律师仅用50余天的沟通与调解,在开庭前其女儿已经配合冯女士办理了骨灰安置事宜,达成了冯女士作为妻子的夙愿。

“小调解、和万家”,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汪胜兰律师从“心”出发化解纠纷,用“法”守护住了家庭的幸福。

周先生与冯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周女士系大女儿。2022年4月29日,周先生仙逝。受冯女士委托,周先生骨灰寄存事务由儿子周某与周女士办理,周某负责支付费用,周女士负责相关手续办理、领取骨灰存放证事宜。

对于安葬地是回老家还是安葬在上海,周某称父亲一生节俭,身后未订立遗嘱;冯女士称曾询问周先生百年之后的安葬地,周先生未做回答;周女士则称父亲生前向其表达过,要将骨灰葬回农村老家,且其也实际向农村老家了解过墓地价格及安葬流程。

针对骨灰安放地冯女士与周女士出现意见分歧。冯女士认真考虑,先生在生前并未向其表达过要葬回老家的意愿,且自己的三个子女均安家并工作于上海,如果能在上海买个双人墓,待其百年之后,还能与周先生共眠。

然而,在冯女士表达意愿后,周女士并未配合。无奈之下,冯女士一纸诉状将周女士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考虑到冯女士年近90高龄,汪律师便只身前往冯女士家中与其进行沟通。在明确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为将先生骨灰葬在上海后,汪律师第一时间向存放周先生骨灰的第三人公司致函,要求其禁止向周女士交付骨灰。

与此同时,汪律师将起草撰写的《民事起诉状》、《保全申请书》等立案材料通过上海微法院递交,然而,第一次立案结果被告知不予立案,原因是该案件类型较新,管辖法院从未受理过同类案件。

此时,汪律师凭借其对该案充分的法律研究及全面的法律检索,立即前往管辖法院立案庭现场递交立案材料。汪律师向立案庭法官明确表示,此案不适宜调解且我方申请诉讼保全,应直接正式立案。

最终,汪律师用法理与情理打动法官,该案得以顺利立案。

案件结果

周女士在开庭前配合冯女士办理了骨灰安置事宜,汪律师代冯女士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此案圆满结束。

家理律说

依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家理律师认为,周女士拒不配合安置周先生骨灰事宜侵犯了冯女士的人格权。

按情理,骨灰系自然人死后经火化而得到的特定人格物,系亲属祭奠及寄托哀思的特定对象,凝聚了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及伦理色彩。

夫妻关系是婚姻这一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并建立家庭,双方直接的关系最为密切,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家理律师认为不管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情理上来讲,死者亲属在死者骨灰发生争议时,配偶都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管理人。

案外说法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生则同衾,死则同穴”是中华民族关于夫妻之间最美好的期愿,相信在此情感受到伤害时,法律亦会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