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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与法律规定不符,形式要件与内心真意之争 ——于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三女:张甲、张乙、张丙。张某于2017年去世。张某生前留下遗嘱一份,该份遗嘱系张乙书写,内容为“在我去世后,朝阳和顺义的房子归于某继承”,然后张某在上面签字并按手印。

现于某委托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张某的遗嘱继承位于朝阳区和顺义区的房产并归自己所有,张甲和张丙均体谅母亲的不易,同意房屋由母亲继承;但是张乙坚决反对,甚至将朝阳的房屋通过各种手段过户至自己女儿名下。好在本案继承纠纷之前,于某已经委托我所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将案涉朝阳区房屋登记回至张某名下。

我方在接受委托时,虽然明知遗嘱形式存在严重瑕疵,案件极有可能达不到于某的诉求,但是面对老人的殷切期望,我方还是希望能够发挥家理律所“爱心”的价值观,尽力为于某争取最大权益。

办案过程

于某在2020年7月19日委托我方代理其继承案件,并向我方陈述了张乙是如何骗取自己和张某的信任后,将朝阳房屋过户至张乙女儿名下的。我方对于于某十分同情。

2020年7月27日我方到法院立案。

在开庭准备工作上,在明知法律规定极其不利于我方的情况下,我方能够另辟蹊径,积极寻找学术观点、裁判指导,并不断与法官进行沟通,有理有据地向法官输出我方的主张以及支持依据,让法官能够接受我方的观点和意见。

2020年10月28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7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每一次庭审前,我方均会给于某进行庭前辅导,告知其本次庭审的重点以及注意事项。

庭审结束后,我方书写代理意见,将整个案件过程以及我方的代理思路、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详细地向法官进行书面说明。

2021年1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法官判决涉案朝阳区和顺义区的房屋由于某继承。

家理律说

本案中,于某手里的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或者《民法典》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或是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我方并没有放弃,而是积极寻找解决思路,通过积极查找支持我方观点的相关意见和学术文章,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7辑156页上发现了如下裁判意见:“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故我方将该份材料提交给法官,希望法官能够考虑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忽略遗嘱的形式要件问题。

那么,要如何证明该份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呢?我们向法庭陈述,本案中,所有继承人均认可遗嘱是张乙按照张某的意思表示进行书写的,张乙自己也认可,并且遗嘱中的签字各方也均认可系张某本人所签。由此可以得出,该份遗嘱系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庭审中,我方紧紧抓住了张乙在法庭中前后陈述的矛盾,以及张乙和其证人之间的多处不一致的陈述,严肃地向法庭提出了张乙不仅向法庭虚假陈述,还涉嫌与证人串通,故其陈述不应该被法庭予以采信。

最后,在庭审中,因为张乙多次对母亲于某进行人身攻击,我方向法官表达了这么多年于某的心酸与不易,并在我方的坚决要求下,法官当场对张乙不尊重母亲的行为给予了训诫!

案外说法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均认为遗嘱的形式要件严格不可打破,但是本案中法官在采信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持了我方提交的并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遗嘱,并根据遗嘱的内容进行判决,充分展现了现在部分法官支持“民事法律领域意思自治大于形式规则”的观点。我们相信不久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出现,会对传统的遗嘱形式主义带来新一波的冲击,促进我国继承方面立法的完善。

同时,通过该案可知,律师在明知法律规定对己方极其不利的情况下,也不要轻言放弃,应该不断积极从学术理论等各个方面着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