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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天男方艾滋病发,助女方确认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化名)
被告:孙先生(化名)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孙先生为北京某银行员工,张女士为北京某货币经纪公司员工。张女士与孙先生相识于大学时代,后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张女士赴国外留学,双方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沟通交流,维持恋爱关系。2014年,张女士回国工作,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3日,孙先生持续高烧不退,前期就诊均未查找到病因。后来,孙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血清检测,后被确诊患有梅毒且HIV检测呈阳性。张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遂前往北京各大可检测艾滋病的医院咨询,被告知孙先生已患有艾滋病,且在婚前较长时间就已患病,现艾滋病症状已经显现并伴有并发症,目前并没有治愈可能。
在张女士的追问下,孙先生承认曾经有过嫖娼行为。张女士追悔莫及,当初出于对孙先生的信任和对双方感情的尊重,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前检查便登记结婚了。在情绪平复后,张女士开始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担忧,尽管双方并未同居,但张女士亦进行了HIV抗体检测,所幸结果呈阴性。
2014年12月底,张女士无法接受被孙先生欺骗的事实,便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理其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建议张女士提起申请婚姻无效诉讼。
接受张女士委托时,正是2014年12月31日。为了帮助张女士尽快解决此事,平静地迎接农历新年,我们在接受委托当天即着手准备立案材料。元旦节后的第一天,我们便去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之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在2015年1月16日拿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从收案到判决仅仅16天,我们的专业和高效赢得了张女士和法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孙先生于2014年11月29日婚姻登记无效。

家理律说

在这个案件里,张女士很不幸,交往多年的恋人背着自己出入风月场所还染上了致命的艾滋病,张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与恋人领证结婚了,可是命运显然拉了张女士一把,在婚后第三天,孙先生便艾滋病发,不仅拯救了张女士的命,还让张女士有机会抹掉这段不堪的婚史。
张女士的诉求是诉讼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我们结合双方结婚时间极短、男方艾滋病已发作等因素,认为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那么,提起离婚诉讼与婚姻无效之诉,在结果和操作上有何不同呢?
第一,从结果上来说,这两个诉讼均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姻无效之诉可抹掉婚史。从理论上说,离婚诉讼也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但判决离婚的结果,会让女方留下婚史,以后再结婚,则属于第二次婚姻;而如果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法院判决这次婚姻关系无效,则不会给张女士留下婚史记录,不仅能达到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还能恢复婚史清白,避免无辜成为“二婚”的尴尬。
第二,从操作上来说,婚姻无效之诉的证据要求更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梅毒和艾滋病是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们需要举证孙先生婚前已患有艾滋病、梅毒,这就有些困难了。
如果只是诉讼离婚的话,只需要举证孙先生现在患有艾滋病、梅毒等疾病即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判决予以离婚。
为此,我们着重向法院介绍了本案的特殊情节,张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仅三天,孙先生便已艾滋病发,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原理可以推断出,孙先生在婚前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叙述,认定孙先生已经在婚前患有梅毒和艾滋病,并据此判决张女士与孙先生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案外说案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正式宣布我国“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被“自愿婚前检查制度”所替代。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拟登记的男方双方无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根据《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对于婚前检查保险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全国婚前检查率为64.6%,2005年即强制婚前检查取消一年后,全国婚前检查率呈现断崖式下跌,低至2.9%。婚前检查率的降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患有严重婚育疾病的男女顺利登记结婚,导致像本案中张女士与孙先生这样的婚姻出现。据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的王灏晨等人研究表明,取消强制婚检后,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亦有所上升。
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北京很早就实施了免费婚检的优惠政策,但是2012年北京的婚前检查率依然仅为6.3%,像福建、浙江等地区婚检率却在90%以上,有媒体报道这些地方将婚前检查列为登记结婚的隐性条件。
对于一些即将步入婚姻的单身男女来说,他们对于婚前检查的态度是,既然政府都取消强制婚前检查了,说明婚前检查本身就是不必要的。这种想法本身就是对自己和未来的配偶不负责任的心态,我国取消强制婚前检查主要是政府为了践行依法行政的承诺。毕竟,强制婚前检查涉及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按照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意味着婚前检查不必要,而是出于对法治、人权的尊重。
作为一个即将步入婚姻的成年人,理应抱着对自己、爱人和婚姻家庭负责任的心态,主动、积极地进行婚前检查,了解自己的身体、精神状况是否适合走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