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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离婚协议后女方反悔,助男方离婚解决婚姻烦恼

案情简介

原告:孙先生

原告律师:卢静律师、张永强律师

被告:赵女士

 

2010年孙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赵女士从小移民加拿大,但成长地域的差距未影响双方感情,二人一直感情稳定,婚后育有一子孙小某。 2016年1月份,因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发生矛盾,二人渐生嫌隙。孙先生觉得心神俱疲,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经过漫长的协商,双方就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出售房产并分割售房款。双方在加拿大律师的主持下,签署了受到加拿大法律保护的离婚协议书,孙先生也同意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履行。就在一切看似尘埃落定的时候,赵女士突然反悔,拒绝结束这段婚姻。孙先生思虑再三,求助于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卢静律师,希望能尽快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卢静律师认真地梳理了案件材料,迅速梳理出本案的关键问题:一、赵女士人在国外,如赵女士拒不配合离婚,则国外公告送达需要3个月,诉讼进程漫长;二、赵女士不同意离婚,按照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法官大概率会判决不予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和的余地。如此处理则孙先生需再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进程漫长;三、双方在加拿大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未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孙先生在国内的公司股权和其他财产,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在与孙先生沟通上述风险后,孙先生坚持通过诉讼途径尽快解决婚姻问题。卢静律师积极开展了工作。一方面,在赵女士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选择以赵女士户籍地起诉,尽量减少公告送达时间。另一方面,卢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功底,认为本案虽然难度颇大,但针对几个关键点,仍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争取一次离婚,尽快解决孙先生的婚姻问题。庭审时,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法官拟采取缺席判决,这必然会给孙先生造成更不利的影响。目前,在婚姻家事诉讼案件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极大概率会判决不予离婚,不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卢静律师顶住压力,从以下几个点进行阐述:一、双方相识一个月便闪婚,感情基础薄弱;二、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感情不牢;三、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有很深的矛盾,难以化解;四、双方沟通离婚事宜多年,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孙先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五、双方因感情破裂实际分居4年之久,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卢静律师为上述观点整理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离婚协议书等。最后,在孙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缺席的情况下,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应以解除为宜,且对孙先生要求的履行加拿大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再主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持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孙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

家理律说

本案孙先生希冀尽快离婚,最终亦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但本案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一、国内公告送达与涉外公告送达的时间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而根据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国内公告送达需要六十日,大约两个月的时间,而涉外的公告送达需满三个月。如希望尽快解决诉讼争议,但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应尽量选择国内公告送达,减少送达时间。二、法院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举证要求很高,重点不仅在于分居满二年,更需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如仅向法院举证双方分居满二年,而不能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实际办案中,想要证明这一点,应尽量举证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实际沟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聊天记录、沟通记录等。三、国内法对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国内起诉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大概率仅会处理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分割财产时,遵循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以及男女平等原则。本案中,孙先生因与赵女士已在加拿大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所以要求继续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中国法院对此表示不持异议。但如赵女士出庭应诉要求分割孙先生在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法院是可能会对其进行分割处理的。

案外说法

案外说法:

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系的美好和谐的关系。当一方对这段婚姻完全丧失信心,想要尽快结束煎熬时,面对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另一方一味选择逃避是否就能获得幸福?对任何一个人作出的选择,我们难以评价对与错,但是当夫妻双方明知继续婚姻生活已没有幸福可言时,逃避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真正勇敢地面对、用理性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才能让双方均得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