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与陈大娘沟通,我们从以下三步着手,为陈大娘争取到该得的权益。第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搜集陈大哥、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第二步,按照法律规定,区别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第三步,向法院提交我们掌握的遗产信息,经法院调解,为陈大娘赢得65万元的遗产份额。
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调取了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作为辅助证据,成功举证继女陈大姐与黄某形成了“扶养关系”,陈大姐对黄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最终为陈大姐、陈二姐赢回了该得的份额。
顾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王先生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此时,王先生已经同意离婚,但两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车、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王先生希望能至少保住两套大面积房产(即1号和3号房产)。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李大爷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大爷,于法有据,对王女士有关确认李大爷与李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后,方能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至离婚登记间的这段时期则为《婚姻法》中所叙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也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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