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霍先生委托后,我们详细研究了《某村腾退改造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发现霍先生家所得的安置房系利用其原有宅基地面积一比一置换得来的,这也就是说,安置房仅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方能享有权利。王女士的户口在外地,且是非农业户口,不能作为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自然无权要求获得安置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沙女士应得的拆迁利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沙女士是否可以享有宅基地区位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安置费用以及优惠购房面积?
本案经判决结案。涉案房屋由张大娘继承十分之三、姚大哥继承五分之三、姚三姐继承二十分之一、姚小弟继承二十分之一;张大娘将丧葬费、抚恤金等按比例返还给姚氏兄弟姐妹四人;张大娘返还姚大哥购房款约1 5万元。
2016年3月3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姚大爷因病辞世,这也意味着被告方已无追认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的机会。法院最终依据我们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构建起来的案件事实,认定涉案房产全部份额赠与无效。因姚大爷已经去世,五位继承人(含我方四位委托人)可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涉案房
经过与陈大娘沟通,我们从以下三步着手,为陈大娘争取到该得的权益。第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搜集陈大哥、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他财产信息;第二步,按照法律规定,区别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第三步,向法院提交我们掌握的遗产信息,经法院调解,为陈大娘赢得65万元的遗产份额。
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调取了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作为辅助证据,成功举证继女陈大姐与黄某形成了“扶养关系”,陈大姐对黄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最终为陈大姐、陈二姐赢回了该得的份额。
顾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王先生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此时,王先生已经同意离婚,但两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车、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王先生希望能至少保住两套大面积房产(即1号和3号房产)。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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