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党建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党建 / 详情

党建 | 家理党支部喜获党建协调委员会先进单位称号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7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其一是购房款是否全部来自李大爷夫妻,李先生夫妻有无出资;其二是李大爷将5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李先生的名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三是如果李大爷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是想赠与给儿子李先生一人,还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呢?
第一个问题属于举证的问题。如果李大爷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来源。但是李大爷夫妇当年没有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而是从银行取出现金,用现金支付的房款,我们从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李大爷当年取款的银行里调出了取款底单,结合购房合同、缴税发票等证据,充分举证了购房款全部来自李大爷夫妇。王女士虽然声称夫妻俩有出资,但是却没有提交证据。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李先生是否为挂名产权人。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李先生是挂名产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套房子位于某重点小学、重点中学的学区房内,而李先生的女儿李小妹面临幼升小,因此李大爷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李先生名下,主要是为了方便孙女李小妹入学。因此,李先生只是挂名产权人,李大爷并无赠与50%房屋产权给李先生的意思表示。但是从诉讼角度来看,挂名产权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对于证据的要求极高,诉讼风险比较大。
第三个问题即认为李大爷对李先生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李大爷是赠与李先生个人,还是李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俩,需要进一步举证、论证。王女士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话,王女士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李先生与李大爷的赠与协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李大爷将房产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那么可视为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可是只登记50%的房产份额在李先生名下,就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了。
为了保险起见,同时准备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方面积极举证李先生是挂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只是李大爷为了方便孙女李小妹上学,并不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我们还搜集了50%房产份额只是赠与李大哥一方的相关证据,梳理了答辩思路,并将其作为主要诉讼方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