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敌制胜:跳出思维定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提供证据对2018年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进行补足,因此,该遗嘱作为私文书证,不能仅因存在形式瑕疵便被认定无效。
此外,本案中继承人之间根据2018年遗嘱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是对财产、权利、义务等的再分配,在适用顺位上应当优先于遗嘱。耿律师在一审当事人作出不利陈述的情况下,让法官采信二审中与一审相反的主张,判定《遗产分割协议》系基于各方真实意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从而按照该协议处理王某遗产,体现了突出的专业素养和非凡的应变能力。
《孙子兵法》中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分家析产协议、赠与合同、遗嘱的效力认定由宽到严,律师应当根据这个规律灵活制定诉讼策略,而不要一面对遗嘱继承纠纷便只会从遗嘱效力问题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陷入思维定势之中无法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