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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效力被推翻 助当事人取得36%房产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2.06 字号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实践中,案涉打印遗嘱效力问题认定时,在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会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力,最终结合多方条件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本案中,王先生与钱女士于1955年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即王大某、王小某。钱女士于2003年12月去世,在钱女士去世后,王先生与赵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赵女士婚前亦有子女。2021年9月,王先生因突发疾病去世。

王先生生前系军人,留有遗产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1105号军产房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以及存款和债券若干。王先生去世,在继承开始后,王大某、王小某与赵女士就该军产房的遗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大某、王小某以赵女士为被告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作为被告的赵女士,无奈之下,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北京家理的孙晓蕊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针对诉争房屋,王大某与王小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王先生在生前立下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表示其名下的1105号房屋以及存款由王大某、王小某继承。对于该份遗嘱效力,北京家理的孙律师经过对遗嘱原件、复印件的审查,再通过对现场视频及见证人的表述,综合判断并不认可遗嘱效力。

其一,在遗嘱签署之前,王先生就已经被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另外通过王大某与王小某提供的录像也可以看出王先生签署遗嘱时在认知上有问题。因王先生本人文化程度较高,但是在录像中宣读遗嘱的过程就可以清晰看出其此时的认知有问题,到最后立遗嘱人签字处也是空白;

其二,在录像中,对于遗嘱的制作过程并没有体现,落款处只有一个见证人填写,另一个见证人没有写日期。而且,通过录像可以看得出,王大某与王小某都在立遗嘱的现场,该视频系由其二人一手录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视频只能反映王大某与王小某在场,没有见证人,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见证人在场,也无法证明见证人说遗嘱系由其打印。

此外,北京家理的孙律师还通过对当时立遗嘱场地的现场走访,并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若干,用以证明诉争房屋里并没有电脑及打印设备,该份遗嘱缺乏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进行打印的可能性,遗嘱不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大某与王小某提交的于2020年1月25日遗嘱系打印遗嘱,但是遗嘱中两个见证人一人未注明年、月、日,另外该份遗嘱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见证人并未见证打印遗嘱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原则,故而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王大某与王小某就同一份遗嘱提交了打印完成后王某阅读并签字的视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该份视频系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见证人除了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外,也应当记录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是该份录像亦缺乏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见,故而判定王大某与王小某所提交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王先生留有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考虑到赵女士在王先生晚年对其的照顾与陪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考虑到赵女士在京是依靠王先生生活,为保障赵女士的居住情况,最终法院判定诉争房屋由王大某、王小某、赵女士继承,各占房屋的32%、32%、36%。


家理律说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确实可以省点时间,少点麻烦。但是根据多年的诉讼经验与实践情况,立遗嘱时省的事情,在遗嘱效力认定时必将花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来修复。立遗嘱是一个严谨、慎重的过程,功夫要花在事前。

延伸到诉讼案件中,在法庭上,很多时候发言的机会只有一次,因此,无论己方证据多么充分、多么占据优势,也应始终保持敬畏与警惕。因为一旦决策失误、选择失误,都有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尤其是针对遗嘱效力认定的问题,如果一直感觉良好,那么最简单的案件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