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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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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引发身份争议 为原配保住遗产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2.04 字号

据统计,2023年我国的资产达到600万的富裕家庭将增加到520万个。在这其中,涉及复杂结构的家庭并不在少数,在婚姻家庭领域,婚姻家事律师常常被问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当有被继承人去世时,“非婚生子女”参与到遗产的争夺中,原配该如何保障家庭的遗产和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该类继承纠纷中,“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关乎继承人的身份即继承资格的认定,是法院审理继承纠纷首先需要审查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继承人孙先生与王女士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对孩子的喜爱再加上孙先生身体的原因,双方于2010年通过广东省某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了两位养女。2013年,孙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离婚,在此期间,孙先生与方女士进行交往,“非婚生子女”方大某与方小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7年,孙先生与王女士登记复婚,之后,孙先生因患有癌症,于2022年去世。孙先生生前留有房屋两套、银行存款、股票、保险等其他遗产若干。方大某与方小某自称为孙先生的“非婚生子女”提起诉讼,以分得遗产。作为被告之一的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一方委托代为出庭应诉。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深圳家理的李真律师、刘琦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并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法律检索,深圳家理的李律师、刘律师提出三项答辩意见。第一,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孙先生早年被确诊为身体有不利于生育的症状,在此情况之下,其在年龄较长时与方女士共同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孙先生喜爱小孩,加之其与方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孙先生对方大某与方小某的关爱就不足为奇,但并不能据此就认定方大某与方小某系孙先生的非婚生子女;第二、方大某与方小某提出因无孙先生生物检材可供亲子鉴定,故而未做亲子鉴定,仅仅提供与孙先生生活日常照片、与孙先生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的支付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孙先生存在血缘关系,方大某与方小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三、孙先生与王女士已经于2017年复婚,且在孙先生患有癌症后,王女士对其悉心照料,并且孙先生已经在生前订立公证遗嘱,载明由王女士继承其全部遗产。

案件结果

深圳家理的李律师、刘律师根据以上答辩意见,综合评定认为,王女士有且仅为孙先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方大某与方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家理的李律师、刘律师根据以上答辩意见,综合评定认为,王女士有且仅为孙先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方大某与方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通过该判决结果的作出,我们发现,法院在认定自称系非婚生子女但实际尚不确定的人员是否享有继承权时,主要参考的依据就是亲子鉴定,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确认亲子关系并继承其遗产。由此可见,面对家庭财富的增多,不乏涉及多段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亦或是“非婚生子女”的情况。而对于遗产丰厚的被继承人来说,如在生前未妥善进行遗产安排,则在其去世时,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会围绕巨额遗产产生继承纠纷,尤其在继承身份问题上产生争议。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面对涉及复杂结构家庭的被继承人来说,应当做好系统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厘清并确认财产的权属;通过家族信托、保险、遗嘱等财富传承工具,妥善协调和平衡好不同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