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党建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党建 / 详情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丨家理党支部赴建国里社区开启一场“红色之旅”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27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

夫妻间的婚内财产协议,其性质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赠与抑或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说不成立。《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应当按照约定,除非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重大理由”进行了明确。但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签署,并不需要存在重大理由时才能签署,因此,将婚内财产协议视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显然是行不通的。
第二,婚内财产协议不应视为赠与。婚内财产协议与合同法上所说的赠与存在区别,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但是夫妻间对各自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一般是基于双方的婚姻,是附带着人身属性的特殊约定,不应简单视为民法意义上的赠与。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反悔,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参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婚内财产协议宜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按照《婚姻法》第19条提供了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和部分共同财产制三种方式供选择,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如果夫妻间希望选择分别财产制或者部分共同财产制时,需要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该财产约定一旦达成,即在夫妻双方间发生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婚内财产协议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显然是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