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虽然可以排除法定监护,但并不意味着“法定监护人”相关义务的免除。对此《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即使被监护人的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等,没有担任监护人,也应继续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赡养、扶养等义务。
近期办理了一起赠与无效案件,该案件本人代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案情为两个老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男方擅自将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赠与给自己的妹妹,现在男方的子女(也即我方当事人)起诉男方和男方的妹妹,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赠与有效,驳回了我方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赠与无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对于在本案中用的一些理由进行分享: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让每个孩子都不该因父母离异而成为被遗忘的责任。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即便双方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负债方承担,或者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所欠款项是否就完全与你无关了呢?
近期完结的一起案件揭示了情感关系中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复杂法律纠纷。本案中,男性当事人曾经历一段婚姻,但在与第二任配偶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出示此前婚姻的离婚证明及利用服役经历,将自己包装为单身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