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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师亚: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8.19 字号

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迭代,彻底重塑了公众的生产生活方式,自然人的财产积累、人格表达、社交活动与创作行为逐步从物理空间迁移至数字网络空间,形成了海量形态多元、价值各异的数字数据与虚拟资产。在数字化生存成为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各类数字账号、虚拟资产、私密数据、原创作品等数字遗产,不再是小众化的网络产物,而是兼具财产价值、人格价值与情感价值的新型民事权益载体,数字遗产的归属、处置与继承问题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相较于传统有形遗产,数字遗产具备无形性、平台依附性、公私利益交织性等独特属性,既包含可流转的财产性利益,也承载不可随意处置的人格隐私利益,与以实物财产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继承法律制度形成显著适配冲突。

近年来,数字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社交账号继承、游戏虚拟财产分割、数字作品权属流转、网络资金账户继承等纠纷层出不穷,但我国现行立法缺乏专门、细化的数字遗产继承规则,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网络平台规则与法定权利频繁冲突,导致权利人合法数字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厘清当前数字遗产继承的现实困境,探索契合数字时代发展规律、兼顾多方利益的制度化解决方案,不仅能够填补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法治空白、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更能够完善数字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助力数字社会法治化治理,兼具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现实实践意义。

一、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基础

(一)数字遗产的定义与范围界定

在数字技术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当下,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逐步向网络空间延伸,海量数字化信息与虚拟资产形成了新型遗产形态,即数字遗产。数字遗产亦被称作网络遗产或虚拟财产遗产,具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所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依托网络平台存续,兼具经济价值、情感价值或人格价值的各类信息资源与虚拟资产总和。相较于传统实物遗产,数字遗产具有无形性、依附性、双重价值性与载体多元化的特征,其权利归属、价值形态与继承规则均区别于传统遗产体系,成为数字时代继承法领域的新型研究课题。

结合司法实践与学理通说,数字遗产的覆盖范围极为广泛,基本涵盖自然人网络生活的全部核心资产与数据资源,主要包括网络支付账户余额(微信钱包、支付宝、网银数字账户等)、各类虚拟货币与数字代币、网络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及虚拟装备、短视频与社交平台账号(微信、微博、抖音、QQ等)及账号内衍生内容、独立创作的数字作品(网络小说、自媒体文稿、原创音视频、摄影作品等)、云存储文档、私密影像、电子日记等数字化存储数据。上述资源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积累并存续,是自然人合法民事权益在数字空间的具体载体,具备纳入遗产继承范畴的基础属性。

依据权利内核与价值属性的差异,学界普遍将数字遗产划分为三大类型,三类遗产的继承逻辑与保护规则存在显著差异。其一为财产型数字遗产,核心价值体现为纯粹的经济利益,以电子支付账户余额、可交易虚拟货币、具备市场流通价值的游戏装备、数字藏品等为典型,该类遗产无明显人身依附性,财产属性清晰,与传统动产遗产的法律特征高度契合。其二为人格型数字遗产,以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为核心,主要包括私人社交聊天记录、未公开的私密照片、电子日记、私人通信记录等,该类数字遗产承载逝者个人隐私与精神情感,人身依附性极强,基本不具备市场交易价值,继承核心在于人格利益的传承与隐私保护。其三为混合型数字遗产,是兼具财产价值与人格价值的复合型数字资产,以粉丝基数庞大、具备商业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网红社交账号、运营类游戏账号为代表,一方面可通过广告合作、直播带货、流量分成等方式产生持续经济收益,具备明确财产价值;另一方面账号昵称、人设形象、内容风格等承载逝者个人人格标识,具有专属人格利益,权利结构更为复杂,继承规则需兼顾财产流转与人格保护双重需求。

(二)法律依据:从原则性立法到突破性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尚未针对数字遗产继承制定专门、细化的单行法规,但《民法典》通过概括式、原则性的条文规定,构建起数字遗产保护与继承的基础性法律框架,结合逐年迭代的司法裁判实践,逐步确立了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为新型数字资产的继承纠纷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撑与裁判指引。

从立法规范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多项核心条款构成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基石。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款采用开放式、概括式的财产定义模式,未将遗产局限于传统房屋、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为网络虚拟财产、数字化资产等新型财产形态纳入遗产范畴预留了制度空间,成为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核心法律依据。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专门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是我国民事基本法首次正式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明确其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终结了此前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合法民事权益的争议,为数字遗产纳入继承体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重申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继承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从权利保护层面夯实了数字遗产继承的正当性基础。

在继承适用规则层面,《民法典》继承编确立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二元体系,同样适用于数字遗产继承场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优先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办理,无遗嘱或遗赠的,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的亲属顺位与遗产分配规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赋予自然人遗嘱自由处分权,允许自然人通过遗嘱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明确数字遗产可通过遗嘱预先规划处置方式。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严格限定了遗嘱的法定形式与效力要件,明确欠缺形式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遗嘱无效,为数字遗产遗嘱继承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规范依据。整体而言,现行立法搭建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条款均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缺乏针对数字遗产特殊性的细化操作规则。

在司法实践层面,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典型判例突破传统遗产认知,明确认可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形成了贴合数字产业特征的裁判规则。其中,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7个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具有标杆性意义。该案中,继承人主张继承逝者名下多个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资产,而游戏平台以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为由拒绝配合。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账号及附属虚拟装备、等级权益等,是用户通过长期时间投入、金钱充值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核心权益为财产性利益,符合《民法典》遗产的认定标准,具备可继承性。同时,法院明确区分账号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边界,认定平台依据用户协议享有账号所有权,并不妨碍用户所享有的、附着财产利益的使用权发生继承,最终判令游戏平台配合继承人完成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该裁判逻辑精准厘清了平台权利与用户财产权益的边界,否定了平台“所有权绝对论”的抗辩理由,为全国同类数字遗产继承纠纷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正式认可与规范引导。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现实困境与司法回应缺陷

依托《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与司法判例的突破,数字遗产继承具备了基本的合法性基础,但数字遗产依附网络平台、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价值形态特殊的特征,使其在继承落地过程中面临多重现实阻碍。结合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来看,平台协议限制、权利冲突失衡、价值评估缺位、程序技术壁垒等问题相互交织,导致数字遗产继承纠纷处置标准不统一、权利实现难度大,制约了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的有序落地。

(一)平台用户格式条款与法定继承权的冲突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与法定继承权的效力冲突,是当前数字遗产继承落地的核心制度障碍。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互联网平台、游戏运营商、社交软件服务商均在标准化用户协议中设置格式条款,统一约定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运营主体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受限的、专属个人的使用权,且明确禁止账号使用权的转让、交易、赠与及继承。该类格式条款是平台为规避运营风险、规范用户行为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条款,未与用户单独协商,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范畴。实践中,诸多平台均以此类条款为依据,拒绝配合继承人办理账号信息变更、资产提取、数据移交等继承相关手续,直接对抗继承人依据《民法典》享有的法定继承权。

针对二者的效力冲突,当前司法实践形成了差异化、分情形的裁判思路,并未完全否定或认可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一方面,对于账户内可独立剥离的纯粹资金类资产,包括微信、支付宝余额、平台充值余额、可提现收益等,法院普遍认定该类资产属于用户合法私有财产,完全符合传统遗产属性,应当依法支持继承请求,平台不得以用户协议为由阻碍继承人提取资金。另一方面,对于账号本身及依附于账号的虚拟权益,法院并未全盘否定平台所有权条款,而是聚焦用户投入形成的财产利益,认定用户通过充值、运营、使用积累形成的账号价值、虚拟装备权益等财产性利益可依法继承,明确平台不能以格式条款排除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继承效力。但司法实践尚未彻底厘清账号所有权、使用权与财产利益的权利边界,裁判标准仍存在模糊地带,同类型案件仍可能出现差异化裁判结果,权利冲突的化解缺乏统一规范。

(二)继承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平衡困境

人格型与混合型数字遗产的继承过程,必然引发继承权与逝者隐私权、第三方个人信息权益的价值冲突,现行法律体系尚未明确二者的平衡规则,成为数字遗产继承的重要法理障碍。大量数字遗产并非单纯的财产载体,而是承载海量个人信息与私密内容,社交账号、邮箱、聊天记录、云端私密数据等涉他性数字遗产,不仅包含逝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还留存着逝者与第三方的通信记录、互动内容、个人信息等,直接涉及不特定第三方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信息不再具备处理必要性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网络平台应当主动删除相关个人信息。该条款旨在保护逝者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但也与数字遗产继承需求形成冲突。若严格适用该条款,大量包含私密信息的数字数据将被平台删除,继承人无法实现遗产继承;若完全支持继承人的全盘继承请求,则可能导致逝者生前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被披露,同时泄露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当前立法尚未针对该类冲突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引,司法裁判缺乏统一裁量标准,学理层面形成了限制性继承的主流观点。学界普遍认为,对于QQ、微信等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社交账号,其核心价值为私密人格利益,不宜由继承人完整继承、随意使用,应当参照纸质日记、私密书信的继承规则,允许继承人继承留存数据内容以实现情感慰藉,但严格限制私密信息的公开与使用,要求继承人恪守保密义务,充分尊重逝者生前的隐私意愿,同时规避对第三方隐私的侵害。但该学理规则尚未转化为立法规范,实践中继承人的保密义务范围、隐私信息的界定标准、第三方权益的保护路径均处于空白状态。

(三)数字遗产价值评估体系缺失引发分割难题

数字遗产价值的动态性、不确定性与特殊性,导致其缺乏统一、规范的价值评估标准,成为遗产分割、继承份额确定的实操难题。与房屋、存款、车辆等价值稳定、评估标准成熟的传统遗产不同,多数数字遗产的价值受多重因素动态影响,波动幅度极大。其中,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资产价值受市场交易行情、政策调控影响剧烈;游戏账号、虚拟装备的价值取决于账号等级、装备稀缺度、游戏运营热度、用户市场需求等可变因素;自媒体、社交运营账号的价值依托粉丝数量、流量变现能力、账号活跃度、行业热度等动态指标,无固定定价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数字遗产价值评估机构与行业规范,缺乏标准化的评估流程与量化指标,司法实践中难以精准界定数字遗产的实际价值。在遗产继承纠纷、遗产分割诉讼中,价值无法精准量化直接导致继承份额难以确定,极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财产争议。结合司法判例来看,当前法院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化解价值评估难题:一是由各方继承人自主协商确定资产价值;二是委托普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酌情评估;三是参考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推定价值。但上述方式均存在明显缺陷,协商结果缺乏公信力、普通评估机构缺乏数字资产评估专业能力、市场交易价格零散且不规范,难以保障价值认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无法适配复杂数字遗产的分割需求。

(四)继承程序繁琐与技术壁垒形成权利实现障碍

数字遗产的平台依附性特征,使得继承人实现继承权面临严重的程序壁垒与技术困境,形成“举证难、认证难、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从技术层面来看,数字账号、数字资产均由平台加密保护,继承人通常不掌握逝者的账号密码、绑定信息、验证方式等核心操作信息,无法自主查询、登录、提取数字遗产,必须依托平台配合才能实现继承权利。

从程序层面来看,各大网络平台均设置了严苛的继承认证流程,普遍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亲属关系证明、逝者死亡证明等全套材料,仅持有逝者遗嘱无法直接办理遗产移交手续。这一流程形成了难以破解的逻辑闭环:继承人需要查询确认逝者数字遗产的具体信息,才能向公证处、法院申请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但平台以无合法认证文书为由,拒绝继承人查询遗产信息,导致继承人无法完成举证与认证流程。繁琐的公证、诉讼流程不仅大幅增加了继承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还导致大量小额、低价值数字遗产因维权成本过高而被放弃继承,使得法定继承权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落地。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完善路径与制度构想

针对当前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领域存在的立法模糊、规则缺失、实操受阻、权利失衡等问题,需立足数字遗产的双重属性与分类特征,构建“类型化处置、法治化规制、行业化赋能、个体化规划”的多元完善体系,兼顾财产权益流转、人格隐私保护与行业发展秩序,实现数字遗产继承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发展。

(一)构建差异化、精细化的类型化继承处理规则

数字遗产的价值属性、权利结构差异显著,统一的继承规则无法适配不同类型遗产的处置需求,需依据财产型、人格型、混合型数字遗产的分类标准,建立精细化、差异化的继承规则,实现权利保护的精准适配。

财产型数字遗产纯粹以经济利益为核心,无专属人身依附性,权利归属清晰、流转风险低,应当全面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一般规则。对于网络账户余额、可交易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数字藏品等财产型资产,直接认定其完整可继承性,允许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规则依法继承、分割、处置。同时明确网络平台的法定协助义务,禁止平台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为由排除、限制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要求平台配合完成资产提取、权属变更、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破除平台协议的不当限制。

人格型数字遗产承载逝者隐私与情感利益,人身依附性极强,继承核心在于人格利益保护而非财产流转,应当确立“隐私优先、有限继承、严格保密”的处置原则。该类遗产的继承优先尊重逝者生前真实意愿,若逝者生前通过遗嘱、平台预留设置、书面声明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公开、不传承私密数据,应当严格尊重逝者意愿,禁止任何主体查阅、继承、公开相关内容;若逝者无明确意思表示,继承人可基于情感慰藉需求,在合理、必要范围内继承留存数据内容,但必须承担法定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传播逝者私密信息,不得利用私密内容谋取利益,同时严格规避对第三方通信隐私、个人信息的侵害。对于涉及重大隐私、第三方权益的内容,可设置隔离查阅机制,仅允许继承人留存备份,禁止对外传播与商用。

混合型数字遗产兼具财产与人格双重属性,需实行“财产流转、人格限缩、规范处置”的分层继承规则。针对自媒体账号、商业运营社交账号等混合型遗产,单独剥离账号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账号运营收益、流量分成、广告权益、粉丝变现价值等纯粹财产性权益,允许继承人完整继承、自主处置;而账号昵称、专属人设、个人标识、历史人格化内容等人格权益,因具有专属人身属性,不得随意继承使用。为避免公众混淆、维护逝者声誉,继承人继承账号运营权后,应当对原有标识性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统一添加“已故账号、代为运营”等公示标识,禁止冒用逝者人格形象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财产流转与人格保护的平衡。

(二)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治理

立法层面需补齐制度短板,细化数字遗产继承的专项规范,消解法律适用模糊地带。当前《民法典》仅确立了数字遗产保护的原则性框架,缺乏实操细则,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修订、专项单行法规补充的方式,明确数字遗产的法定定义、完整范围、分类标准与差异化继承规则。重点规制网络平台格式条款效力,明确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排除、限制用户合法数字财产的继承权,不合理限制继承权的格式条款无效,从立法层面破除平台协议对法定继承权的不当阻碍。同时,细化平台的法定协助义务、隐私保护义务、数据留存义务,明确平台拒不配合遗产继承的法律责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此外,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完善相关条款,细化逝者个人信息与第三方隐私的区分保护规则,明确继承权与隐私权的边界,化解权利冲突难题。

行业层面需强化平台自律治理,构建人性化、规范化的数字遗产处置机制。鼓励各大网络平台、互联网服务商建立统一的“数字遗产处置体系”,增设数字遗产专属功能模块,允许用户生前自主预设账号身故后的处置方式,包括数据留存、指定继承人继承、账号注销、转为纪念账号、私密数据封存等多种处置模式,充分尊重用户意思自治。同时,优化继承人认证流程,简化公证、举证手续,建立线上快速认证通道,明确继承人身份核验、遗产查询、资产移交的标准化流程,降低继承的程序成本与技术壁垒。推动互联网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自律规范,统一数字遗产处置的行业标准,平衡平台运营权益、用户继承权益与隐私保护权益,构建共治共享的数字遗产治理格局。

(三)强化生前规划意识,规范数字遗产遗嘱安排

数字遗产形态复杂、权利冲突多、继承难度大的特征,凸显了生前自主规划的重要价值。相较于法定继承的被动处置,自然人通过生前遗嘱预先安排数字遗产处置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尊重个人意愿、规避继承纠纷、降低维权难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通过遗嘱将个人数字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亦可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为数字遗产遗嘱规划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结合数字遗产的特殊性,自然人订立数字遗产遗嘱时需遵循精细化、规范化原则。第一,全面列明数字遗产清单,详细登记各类网络平台账号、支付账户、虚拟资产、数字作品、云存储数据等全部数字遗产,明确平台名称、账号信息、资产概况、核心价值等关键内容,避免遗产遗漏。第二,精准明确处置意愿,针对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分别订立处置方案,明确标注“继承移交”“封存留存”“注销删除”“指定专人接管”等具体处置方式,厘清财产权益流转与人格隐私保护的边界。第三,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形式,相较于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与证明力,能够有效规避遗嘱效力争议,便于继承人向平台主张权利、办理继承手续,大幅提升数字遗产继承的成功率。同时,建议自然人定期更新数字遗产遗嘱,适配个人数字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

结语

数字遗产是数字时代自然人民事权益的新型载体,其继承问题横跨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是传统民事法律制度适配数字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我国《民法典》通过开放式的财产定义与虚拟财产保护条款,构建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原则性法律框架,司法实践通过典型判例突破传统认知,明确了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但当前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仍存在明显短板,平台格式条款与法定继承权的效力冲突、继承权与隐私权益的价值失衡、价值评估体系的缺失、继承程序与技术壁垒的限制,多重困境叠加导致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真正落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数字遗产不仅包含财产价值,更承载着自然人的情感寄托与数字痕迹,妥善处置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既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治要求,也是守护个人数字记忆、维护数字社会秩序的社会需求。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刘师亚

2021年毕业于唐山师范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拥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历,曾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来访者的法律问题;曾在某全国连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律师助理,深入参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工作。2022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办理过多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26年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温暖、专业的法律服务。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3111000009187075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