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及黄昏恋再婚家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及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的典型遗产继承纠纷。委托人张女士与老王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感情甚笃,但未共同生育子女。张女士初婚育有一女,老王初婚育有一子小王,二人子女均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处,形成主要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家事与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始终是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确立了以“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限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即便存在夫妻双方签字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仍在于探究该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真正的“共同负债”合意,以及债务本身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形成本质关联,签字的表象被打破,法律责任也随之迎来截然不同的分野。本文将通过一份判决书,深入剖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逻辑与实践。
当父母离世,留下的不仅是无尽的思念,还有一套或多套房产。这些凝聚着父母一生心血的不动产,往往成为兄弟姐妹之间争执的导火索。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继承纠纷案件超过87万件,其中房产继承纠纷占比高达63%。可见继承纠纷在家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重,而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遗嘱效力、遗产范围、继承比例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以上问题。
意定监护虽然可以排除法定监护,但并不意味着“法定监护人”相关义务的免除。对此《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即使被监护人的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等,没有担任监护人,也应继续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赡养、扶养等义务。
近期办理了一起赠与无效案件,该案件本人代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案情为两个老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男方擅自将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赠与给自己的妹妹,现在男方的子女(也即我方当事人)起诉男方和男方的妹妹,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赠与有效,驳回了我方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赠与无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对于在本案中用的一些理由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