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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忆南巡—北京家理党支部、深圳家理党支部共同向邓小平铜像献花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02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吴先生具有家庭暴力,并因使用家庭暴力导致覃女士轻伤;同时,我方通过刑事诉讼进行施压,迫使对方当庭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既具有家庭暴力,又具有婚内出轨的婚姻过错。吴先生家暴的婚姻过错,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吴先生的双重过错将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方面处于劣势,吴先生还将支付覃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一般来说,常见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吴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覃女士轻伤二级,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即使其不同意离婚,因覃女士坚持离婚,法院亦可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婚姻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里明确提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具有婚姻过错,法院均会酌情给另一方多分财产。在本案中,我们明确提出覃女士既是无过错方,又是受照顾的妇女,同时又是孩子的直接抚养者,要求获得房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且只需支付对方30%的房屋折价款。
第三,家庭暴力过错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尽管没有法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但在司法实践,家庭暴力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主笔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里明确提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本案中,孩子在父母分居后一直随父亲生活,按照以往的判例来看,孩子判决给吴先生的可能性很大,但我们认为吴先生具有家庭暴力,且其处于停职调查阶段,覃女士直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法定过错的认定十分谨慎,大部分案件会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自然也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即使法院最终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由于法院没有对赔偿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实践中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其中以2至5万居多。在本案中,覃女士要求获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吴先生承认自己具有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的双重过错,法院最终支持了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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