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家理律师认为,周女士拒不配合安置周先生骨灰事宜侵犯了冯女士的人格权。
按情理,骨灰系自然人死后经火化而得到的特定人格物,系亲属祭奠及寄托哀思的特定对象,凝聚了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及伦理色彩。
夫妻关系是婚姻这一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并建立家庭,双方直接的关系最为密切,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家理律师认为不管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情理上来讲,死者亲属在死者骨灰发生争议时,配偶都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