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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尽责,律师楷模:徐天驰、霍鑫然、李晗三位律师获赠锦旗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2.06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尚先生,应由尚先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汪胜兰律师精准的确定立案地为男方户籍地,在面对法官的质疑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用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法官据理力争,最终得以立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行为,属于应当判决予以离婚的情形。但从为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量,汪胜兰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极力主张调解结案,将纠纷解决在前端。该案结果的取得,既体现了汪胜兰律师高超的沟通谈判能力,也体现了其综合考量顾全大局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