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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诉讼历经两审,助当事人继承财产:宋钊律师获赠锦旗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5.18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不服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原房屋已灭失,212号宅基地上现有房屋为杜老先生去世后,由王女士和王二共同翻建,应作为王女士和王二共有财产,王女士部分按照其遗嘱处理由王二继承。故判决212号地上房屋由王二一人所有。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来到家理律所寻求帮助。

抓住重审机会,抽丝剥茧觅真相:

原有房屋在杜老先生去世后已经全部拆除翻建,后来新建房屋还是否为杜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其与王女士共有的房屋已发生继承而未分割,各继承人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

本案中涉及到的难点问题还有王二是否因参与翻建的行为就为此获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经向住建委网站咨询得到回复,该212号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已在1987年就变为国有土地性质,那么地上房屋的性质就是城市平房,而2005年的房屋翻建并未经审批,即使王二真的参与了翻建,也不能因翻建行为取得新房屋的产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答复: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家理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