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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房屋登记制度,为房改房类案提供参考
最终,法官在综合考量房屋使用权取得时间、房屋来源、出资情况、“三龄”折算长短以及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离婚后W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201、202号两套房屋应属于W某和S某的共同财产,判决我方当事人S某占201、202号两套房屋共计40%的份额。
本案作为析产继承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家理婚家律师对于该案的处理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难度,在类案办理之中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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