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一方面,在较为明显的“假离婚”中,为了“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会以当事人双方并未有实际分割的意思表示而认定协议中的条款无效?
本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双方2019年7月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冯某所有”,并未因当事人双方系“假离婚”而认定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效。
近些年来,为了规避买房、买车、落户的一些限制性政策,“假离婚”现象时有发生。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离婚”,我国法律也并未对“假离婚”的效力进行评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假离婚”问题的处理也多有不同。
婚前房产,婚后转化权属归谁
另一方面,一方婚前房屋发生转化时,另一方的出资行为是否会影响房屋的权属?
本案中,冯某婚前获赠母亲的房屋,后房屋拆迁转化为101号房屋。虽然孙某在冯某购房时出资40万元,但冯某在出售房屋后,向孙某转账93万元用于偿还其出资,因此法院认定1306号房屋及101号房屋剩余售房款为冯某个人财产,并且将冯某偿还孙某的93万元亦认定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维护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可见,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发生转化时,即使购房、售房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存在另一方出资的情况,亦不影响转化后的财产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