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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父亲”另有他人? 家理律师助力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3.26 字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及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包括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确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使用前提、适格原告的构成和诉讼请求的提起。还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时,需要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

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理论界目前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比较常见的做法有,比如当事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比如丈夫提供的医院开具其无生殖能力的证明,又如有权机构开具的其与某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书等等。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时,才对当事人提起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予以受理。


案情简介

本案中,王女士与日籍男士育有一女藤小姐,户籍上未显示日籍男士为藤小姐的父亲,三人一直共同生活在日本。在王女士一家有回中国探亲的安排,需要办理回中国的护照等相关手续时,根据官方要求,需要王女士提供藤小姐与日籍男士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明,包括中国法院作出的确认藤小姐与日籍男士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因此,王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上海家理的汪胜兰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上海家理的汪律师开始做法律检索,发现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案由是民法典新增案由,实践中案例较少,故而只能根据民法典确认的法律规定摸索着进行。

实际上,藤小姐在中国出生,当时王女士为了给藤小姐上户口,便将其户籍父亲登记为唐先生,而并非日籍男士。因此,上海家理的汪律师确定了两步走的诉讼策略,第一,补充初步的医学鉴定,证明日籍男士与藤小姐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第二,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诉讼。

上海家理的汪律师通过归纳收集整理,将日籍男士作出的自认书面证明、录音录像等材料递交给法院,用此初步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

紧接着,需要解决的是诉讼主体的确认和管辖问题。藤小姐到底是原告、被告抑或是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上海家理的汪律师多次针对民法典关于确认亲子关系的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进行剖析研读,在第二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最终将藤小姐作为原告提起确认之诉。

最终,上海家理的汪律师按照管辖规定,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检测结果显示,法院支持日籍男士是藤小姐的生物学父亲。


家理律说

确认亲子关系是人民追求血缘关系真实的内心需求。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者受孕的为婚生子女;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解决户籍等问题,会发生亲子关系的“错位”。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亲子鉴定的准确率极高,可以辅助解决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否认对人身权的强制执行,因此,在进行亲子鉴定时要征求双方的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方掌握初步证据证明亲子关系,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也应当注意,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应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及家庭的和谐的稳定以及个人名誉之间的利益权衡,以决定是否通过推定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