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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促调解,助当事人推翻亲子关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3.13 字号

离婚案件二审、发回重审阶段的调查内容和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原一审阶段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房屋价格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价格评估;原一审判决作出后到重审阶段法院调查期间新的工资收入、重大财产处分是否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流水交易明细的调取时间段如何确定,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行为并不统一。但是作为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完全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围绕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进行积极争取,极大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5年苏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多年一直未能共同生育子女,期间,孙女士尝试人工受孕也最终失败。结婚五年后,孙先生听从父母意见从远方亲戚处抱养一女婴,在未经孙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将孩子父母信息登记为苏先生与孙女士。此后,苏先生与其父母一方面责怪孙女士无法生育子女,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孩子教育上刻意挑起争端,针对孙女士。最终,孙女士不堪忍受于2022年2月从家中搬离,独自一人在外居住。

2022年5月,孙女士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经过一年审理后作出判决。孙女士不满一审判决,故而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为上诉,家理指派上海家理的何叶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接受孙女士委托后,经与孙女士沟通,得知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的理由主要为:

第一,苏先生从亲戚处抱养的孩子与苏先生、孙女士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与二人在法律上并无亲子关系,而一审判决对孩子抚养权的认定相当于通过判决确认了孩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

第二,苏先生在婚内期间存有大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实际上未查明,对大量转移隐匿的财产未能查实与分割;

第三,婚内购买的房屋判归苏先生所有,使得离婚之后恢复单身且非上海户籍的孙女士失去房屋所有权且在上海的购房资格。

得知孙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的要点以及明确孙女士在二审期间的诉求后,上海家理的何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在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全力在二审中寻求突破点。

为妥善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上海家理的何律师专门到访孩子亲生父母所在地,与其亲生父母取得联系,在二审阶段,向法院积极提供孩子父母相关信息、苏先生与孙女士抱养孩子的详细经过,以便于法庭尽快查明孩子亲生父母情况。

针对苏先生大量转移财产的情况,上海家理的何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对于苏先生在上海及老家办理的八张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进行实际调取,并对调取出的多达几千页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通过制作流水审核报告,正式向法院指出苏先生转移隐匿财产的事实。

针对上海房屋问题,上海家理的何律师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部门调取房屋信息,从重新评估房屋价格、明确房屋贡献、贷款负担、重新购房的可能性、转移隐匿财产的惩罚性等多方面多角度向法院提交材料,以为孙女士争取房屋所有权。


案件结果

最终,在二审期间,上海家理的何律师争取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并在重审阶段促成案件调解,使得孙女士委托诉求最终全部得以实现,孙女士也开始了自己全新的生活。

关于孩子抚养权,经过二审期间的亲子鉴定及与孩子生父生母的调查,通过客观证据证实了苏先生、孙女士并非孩子亲生父母,纠正了出生医学证明的错误信息。并且在调解书中,未将孩子抚养问题确认为系孙女士的义务;

关于苏先生大量转移隐匿的财产,用孙先生转移的存款抵扣部分房屋折价款,评估价格逾三百万元的房屋,孙女士仅需支付低于五十万元的折价款,极大减轻了孙女士的经济压力;

关于房屋所有权,在原一审房屋判归对方的情况下,重审阶段争取到房屋所有权。


家理律说

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审的法条仅有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在离婚案件的重审中,会存在婚姻关系尚未由生效判决解除一直延续至二审、重审,但是在此期间,孩子年龄在长大、财产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房屋市场价格也在随时波动,因此,在重新审理时需要根据新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实践中,原一审阶段双方就某一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二审中想要推翻的话,还需要按照新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关于重审阶段的评估、举证等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研究。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是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其相关问题也应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义务主动介入调查,当然,二审法官的严谨和责任心也是推荐案件得到合情合理解决的关键,让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合情合法合理,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