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云研讨,学习促提升!家理律师事务所5月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2022.05.30

2022年5月25日,家理律师事务所5月案件研讨会如期举行。为了积极配合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家理律所实行线上办公模式,因此,本次研讨会也采用线上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深圳、上海两地分所的小伙伴们也在线上参加会议。

本期研讨会由王利萍、王斌、方旭、朱嘉鑫四位律师分别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总结。

办案一部王利萍律师:《100万到底该何去何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撤销》

本案中,男方承诺为女方在其房产上加名,但男方一直没有为女方加名。于是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男方撤回加名承诺,同时给予女方100万元补偿,且不得反悔、撤销。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主张男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自己100万元补偿款及精神损害赔偿。

王利萍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协议虽然名为“婚内财产协议”,但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实质属于赠与合同,且为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所附条件和义务均无实现的可能。由于赠与行为并未完成,赠与人享有《民法典》第658条和663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权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而该权利不因双方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反悔”而作废。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观点,对女方主张的100万元补偿款未予支持。

之后,王律师详细分析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并就疫情期间如何为客户提供周到、暖心的服务进行了经验分享,让大家深受启发。

办案二部王斌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婚协议中会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条款,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处理?

对此,王斌律师首先分析了此类条款可能含有的几种言外之意:“双方‘假离婚’,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意思”“双方急于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待后续进一步明确”“强势一方迫使另一方接受如此约定”“一方为快速离婚,做出妥协让步”“双方各自掌握的夫妻财产相当,无必要进行复杂约定”“双方确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极少”。

在此基础上,王律师分析了此类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例举了各地法院的相关判例。王律师的分享让大家在以后办案中遇到此类条款时,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拨开迷雾,作出正确的判断。

办案三部方旭律师:《大胆假设,小心求证——y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中,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造成女方轻伤二级,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为了帮助女方尽快实现离婚的诉求,方律师提出了三种诉讼策略:①直接起诉离婚;②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③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支持后再起诉离婚。

鉴于女方遭受的家暴比较严重,方律师大胆采用第三种策略。如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支持,便可以据此固定案件事实,进而以《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离婚事由,要求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

为了实现这个预设的结论,方律师开始了小心求证的过程,不断发现,不断沟通,不断调整,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点。案件的结果验证了方律师的假设,在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便帮助女方成功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从接受委托到结案仅仅历时57天,为大家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办案四部朱嘉鑫律师:《张某等诉王某析产继承纠纷》

本案中,张某在原配妻子去世后,与王某再婚。后来,张某写过一份声明,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和房产赠与王某。张某去世时,张某赠与王某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该房屋的赠与并未完成。于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民法典》第658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赠与人的继承人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为《民法典》只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且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擅自撤销赠与人的赠与。对于该话题,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家理每月举办的案件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深受全所律师的欢迎。非常期待下期四位律师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