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了一起赠与无效案件,该案件本人代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案情为两个老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男方擅自将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赠与给自己的妹妹,现在男方的子女(也即我方当事人)起诉男方和男方的妹妹,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赠与有效,驳回了我方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赠与无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对于在本案中用的一些理由进行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继承的过程可分为“继承开始时”以及“遗产分割时”。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男方、子女从未针对继承人的遗产进行过协商,亦未申请过调解以及提起诉讼,因此,可以认定几位继承人针对案涉房屋仅仅系接受继承,但是并未进行遗产分割,故该房产仍属于几名继承人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所涉房屋系几名继承人共同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处分该不动产时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男方在进行赠与过户时未告知两名子女,两名子女在知道房屋过户后也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认可,因此,男方赠与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男方与其妹妹关系良好,因此,对于案涉房屋是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以及未进行继承分割的状态,均应明知。但即使如此,二人仍在没有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赠与过户,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冀弘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民商事、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曾在某法院任职,后进入社区工作,任社区副书记,负责社区党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工作期间调解了多起邻里纠纷,不仅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也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社工”、“海淀区优秀团干部”和“海淀区青年岗位能手”。
执业四年来,亲办婚姻家事案件超过150件。一直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通过大量的实战经验积累,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方法,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