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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婕:离婚后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案例分析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31 字号

这次本文的分析主要是针对一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得知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给第三者转账,该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针对这一问题,分别有以下两组相近的案例进行对比,以便对比问题更加精确。本文讨论的案例分别是:(2022)冀0224民初1487号与(2019)冀09民终5819号。从前者可以得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无权处分并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的资产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后者判决中法院认定返还一半。这两种观点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即便二人已经离婚,但是对于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尚未分割,那么就仍然属于一个整体,需要第三者先返还之后再予分割。还有的法官会认为,既然二人已经离婚,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且过错一方也是有财产处分权并且也是过错方,那么不应当让第三者一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在前一案例中,女方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通过银行转账赠与第三者的钱款,无论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纠纷,法院均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恢复原状,那么就应当全部返还。在婚姻存续期,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第夫妻共同财产做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男方与女方新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法应认定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此,男方赠与被告第三者的案涉款项应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第三者,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且严重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对女方不发生效力。男方的赠与行为与第三者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女方以男方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男方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男方的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第三者接受赠与的款项应当全部返还。

相反的,第二个案例中法官却采用了不同的观点。虽然其也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做出决定,但是另一方同样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男方与第三者之间未签署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也没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经济往来,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男方对第三者系自愿的赠与行为,第三者接收了该款项,视为双方成立赠与关系。金钱属于种类物和不可区分之物,无法区分来源,在未分配之前,应当认定为各自享有平等的份额。因为男方处分的是其与女方的共同财产,其行为未经女方事后追认,故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女方的份额无权处分,其处分女方份额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对于男方处分自己份额财产的行为系自愿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该行为有效。故第三者应当返还属于女方的财产份额,即一半。

综合这两个案例以及上篇两案例来看,作为原配一方,即便是离婚后才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过错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仍然是有权向第三者主张的,但是存在只能返还部分的可能。所以建议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在自己不确定另一半是否有对第三者赠与的情况下,建议能够保留部分该部分主张的权利。

对于返还的比例,笔者有不同的想法,无论是按照哪一种观点都会存在部分偏颇。如果对于所有赠与行为都按照全部返还的标准,势必会让部分男性有侥幸心理,让其认为即便是婚姻过错行为赠与第三者资产,可以通过夫妻二人“配合打小三”“恢复原状”,自己没有什么财产损失,可以“白嫖”,这是不利于维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的。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无形中相当于让原配受到损失,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过错方、转移资产的一方应当是少分或者不分的,所以直接返还一半相当于也惩罚了无过错的一方。所以对于返还比例不应当以是否离婚而一刀切,应当综合评判,比如考虑一下集中因素:过错方的二人是否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转账之外,是否还有消费、二人不正当关系持续的时间、是否屡教不改等因素综合考虑返还的比例。并且无论返还比例为多少,均应当说明资产中没有属于过错方的部分,让婚内的过错方也承担应有的代价,否则如果婚内过错方还能继续分割,那就并非法律应有之义了。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丁婕

丁婕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有七年法学专业学习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曾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实习,辅助法官组织调解工作和开展审判工作,十分熟悉家事案件操作程序及基本裁判规则。毕业后即加入家理律所,深耕婚姻家事领域,亲办婚姻家事诉讼案件近300件,积累了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

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专业性、服务性与执行力,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随机应变,擅长制定最有利于解决当事人问题的方案,竭尽全力为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办案风格干练、踏实、严谨,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悉心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能够换位思考,一直秉持只为家的幸福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在社区街道为百姓答疑解惑,化解家庭矛盾,充分发挥婚姻家事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解答,致力于为每位遇到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传递法律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