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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靖达: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对方名下: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指南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9 字号

一纸婚约尚未缔结,一套房产却已悄然埋下法律风险的种子——当一方父母倾注积蓄为子女购置婚房,却选择将产权登记在准儿媳或准女婿名下时,这份带着温度与期待的“厚礼”,在感情生变或婚姻触礁时,极易演变为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纷争。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数量持续攀升,其法律性质的模糊性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更使各方当事人深陷维权的困境。

一、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难题

“出资”还是“赠与”?还是“借款”? 这是此类案件最根本的争议焦点。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过往的海誓山盟不再,出资方往往主张其父母对于其个人的赠与作为出资,或者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而登记方则倾向于认为这是无条件的赠与,尤其当登记发生在婚前且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时。

(一)赠与说的支撑点:

1.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是父母对其拥有产权的直接确认,具有强烈的赠与意思外观。

2.“彩礼”或“婚前赠与”的习俗推定: 在传统婚俗语境下,婚前一方(尤其男方)家庭向对方提供大额财物(包括房产份额)常被视为缔结婚约的诚意表达或对未来婚姻的祝福(类似彩礼性质)。最高院在部分案例中也曾指出,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二)借款说或附条件赠与说的支撑点:

1.真实意思表示的探寻: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图往往是资助子女成家,而非纯粹赠与对方。若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婚后迅速离婚,完全剥夺出资方子女的权益有违公平。民法典明确要求民事法律行为需意思表示真实。

2.缺乏明确的赠与合意:实践中,绝大多数父母在出资时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此房无条件赠与给你个人”。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3.目的落空与公平原则:当婚姻未能缔结或极其短暂时,若将房产完全归属于登记方,可能导致出资方父母毕生积蓄的巨大损失,显失公平。《民法典》第六条确立的公平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常被援引以平衡利益。

二、司法实践:裁判尺度的分歧与关键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前、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父母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但均未明确规定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等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因此,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产权登记的具体方式、出资的明确指向与证据、当地婚俗等。

三、严峻风险:出资方与登记方均不可掉以轻心

在父母出资婚后购房、婚前全额购房的问题都逐渐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后,父母婚前出资将房屋等记在对方名下的问题愈加凸显,对出资方父母、夫妻双方均有风险。

对于出资方的风险十分明显,即存在财产巨额损失的可能性,例如若无充分证据证明非赠与,父母毕生积蓄购置的房产可能完全归属对方;而对登记产权一方的风险同样不容小觑,若最终未被认定为赠与,可能面临返还购房款或相应份额的法律义务。

四、至关重要的风险防范策略

    因此,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补救。签订书面协议一般都是婚姻家庭问题的最优解,例如一方父母在出资时明确约定出资为借款,由子女及其配偶(或对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约定利息(可不计息)、还款期限(可约定婚后或特定条件触发时);或者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 明确约定赠与以双方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或附加“若双方离婚/未结婚,则对方需返还出资或相应份额”的解除条件;再或签署代持协议,解决因购房资格、贷款等原因必须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尴尬情形,明确实际产权归属、代持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进行公证。

除了签署正规、严谨的协议以外,完备保存出资证据也是必要的一步。父母应避免现金支付或者通过子女账户多次、复杂流转,同时应当保留所有原始凭证。

综上所述,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于非子女方名下的行为,本质上是融合了情感期待与复杂法律关系的安排,其中交织着亲情伦理与财产法律规则的张力。在期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的同时,最务实的解决方案仍在于当事人自身提升风险意识并采取审慎行动:一份清晰的书面协议、一套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一个经过评估的产权登记方案——这些看似微小的前期投入,将有效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重大财产损失与法律纠纷。在处理重大资产安排时,一时的“情面”考量可能埋下难以承受的法律苦果。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于证据与明确的约定,而非模糊的情感揣测。在婚姻关系的起点即厘清重大财产的权属,既是对情感关系的深层尊重,亦是对各方权益最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