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最高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截止到目前,最高院共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于2023年12月11日,主题为“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第二批发布于2025年2月28日,主题为“打击婚骗行为、规制闪婚服务”。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承载着对婚姻的美好期许,但近年来高额彩礼攀比之风盛行,加之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彩礼的性质、彩礼的范围、典型案例多个维度,对彩礼返还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厘清实务裁判思路。
一、彩礼返还的核心法律规定
1、《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彩礼纠纷的审理划定底线,否定了以婚姻为筹码的财物索取行为,彩礼的给付应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非婚姻的前置条件。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返还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确立了彩礼返还的三大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条款是彩礼返还纠纷的基础裁判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则完善与补充
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仅办婚礼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类难点情形,《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诉讼主体、返还比例考量因素等内容,成为当前审理涉彩礼纠纷的关键依据 。此外,《规定》还以反向排除方式明确了非彩礼范畴的财物: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因不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性,婚约解除或离婚时不予返还。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法律性质界定是处理返还纠纷的理论基础,《规定》第1条,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明确了彩礼性质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即(1)彩礼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2)彩礼系依照民间习俗给付,不被法律所禁止,但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习俗的。
三、彩礼的范围
1、正向规定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法院判断给付的财物是否为彩礼多从价值或数额出发:数额较大的礼金,价值较大的钻戒、三金/五金首饰通常被认定为彩礼。在最高院新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2、反向排除
(1)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构成彩礼给付,可要求返还。《规定》第二条区分了“彩礼”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指出后者不构成彩礼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对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通常应全额返还。
(2)《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将以下三类给付排除彩礼范围:①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③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四、彩礼返还的典型司法案例解析: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精准体现了上述法律规定与法理逻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以下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
1、双方已办理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短,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参考案例:
(1)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2)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办婚礼、共同生活久且育有子女,不予返还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在实践中,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这一情形下,法院判决彩礼不予返还或者酌情返还彩礼的比例时,主要的考量因素有两个:一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比例通常越低。法院认为,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已经部分实现了给付彩礼的目的,即双方建立并维持了一段稳定的关系。二是孕育子女的事实,只要双方共同孕育了子女,无论子女是否已经出生,这一事实都会成为法院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孕育子女不仅体现了双方关系的深入,还可能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给予特殊考虑。
参考案例:
(1)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全部返还彩礼,构成欺诈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同时,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1)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赵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赵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主要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因孙某一直主张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一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为此事争吵后,孙某回娘家不再与其联系。经法院查明,近4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与男方认识较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18万元。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提到双方婚后不久即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孙某就回娘家居住,没有夫妻生活。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孙某在四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结婚仓促,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且男方均表示,孙某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孙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2)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王某(男)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期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为由拒接、忽视王某的电话,且其从未回赠过王某财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本案中,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给付财物态度、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事实可以看出,李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款全部返还。故判令李某返还全部12万余元。
(3)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五: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卢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卢某存在多起婚约财产纠纷关联案件。因案发时间接近,卢某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归还彩礼,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卢某可能涉嫌骗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伙同其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财物共计45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五、彩礼返还的司法裁判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当前审理涉彩礼返还纠纷的核心裁判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也是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注意事项:
1. 彩礼认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为核心,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财物价值、双方父母是否参与等综合判断,排除日常小额赠与与消费支出。
2. 返还原则:法定情形为基础,利益平衡为核心,综合考量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无统一的时间或数额标准。
3. 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可将实际给付或者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原/被告;离婚纠纷的彩礼返还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
4. 举证关键:主张返还方需举证证明彩礼的给付事实与数额;接收方需举证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彩礼本是婚姻的祝福,而非枷锁。司法实践对彩礼返还的规制,既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在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晶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擅长沟通、调解和诉讼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具有夯实的理论基础。
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以法律为据,温情为伴。注重倾听当事人真实诉求,具有共情力,能够快速领会当事人的心理。陈律师相信,每个家庭纠纷的背后都是情感的牵绊与人生的转折,愿以专业、温暖、务实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重大时刻,不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愿成为当事人在这段不易旅程中可以信赖的同行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证号:112012021113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