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家理视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动态 / 家理视点 / 详情

何怡姗:规避政策“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与裁判规则分析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5.12 字号

引言

近年来,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获取购房资格或享受税收优惠、逃避债务等,部分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实现其商业目的。然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具有高度确定性,一旦一方违背合意“假戏真做”或双方就后续事宜产生争议,此前为走形式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成为纠纷的导火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此类“假离婚”情形下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判例的裁判逻辑,从法律定性、财产分割后果、债权债务处理等维度,系统分析“假离婚”的法律风险,以期为婚姻家事领域的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假离婚”的司法定性与效力认定

在民法理论中,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若行为人与相对人虽作出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形式,但内心并无追求该行为相应法律效果的真实意图,即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假离婚”情形下,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涉及公权机关的登记行为而具有公示效力;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往往并非基于双方真实的财产分割意图,而是服务于规避政策、获取购房资格或减少税负等特定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此类财产分割条款效力时,通常采取以下审查思路:

其一,审查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动机。若查明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存在为购房、避税等目的进行磋商的记录,且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与双方实际生活状态明显不符,法院倾向于认定案涉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

其二,审查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相处状态。若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甚至仍以夫妻名义对外进行社会交往,此种状态与协议所体现的“财产分割、各自独立生活”的法律外观明显相悖,可作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虚伪意思表示的重要佐证。

其三,审查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与政策背景。若协议签订时间与购房、出售房产、办理贷款等关键行为的时间节点高度吻合,且相关交易行为与规避限购、限贷或税收政策直接关联,法院将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规避政策的共同合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对“假离婚”中协议的无效认定,仅针对财产分割部分;离婚登记本身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一经办理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层面并无“假离婚”之说。也即当事人虽意图通过“假离婚”实现相关商业目的,但其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不可逆转性。

二、“假离婚”的核心财产分割风险

“假离婚”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便是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自始无效。但协议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相关争议的终结,反而往往引发更为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问题。

首先,无效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依据该无效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能将协议约定作为财产归属的合法依据。此前依据协议作出的各项财产安排,包括房产归属、存款分割、债务承担等,均因条款无效而归于消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状态恢复至离婚前的共有状态。

其次,条款无效后,夫妻共同财产需重新进行分割。因原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已被否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需回归法定规则。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财产的来源与出资情况、双方对家庭及财产的贡献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同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综合作出与原协议约定可能完全不同的分割结果。换言之,一方试图通过“假离婚”在财产分割中谋取的不当优势,终将归于无效。

再次,无效协议还可能引发连锁诉讼。在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状态恢复原状,若一方已依据无效协议处分财产,或通过该协议取得不当利益,另一方可能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或损害赔偿之诉,进而导致纠纷解决周期延长、当事人再次涉诉、诉讼成本也随之增加。

三、“假离婚”的债务规避法律风险

“假离婚”引发的纠纷不仅局限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夫妻内部债权债务的认定、对外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亦可能成为争议焦点,进而衍生出更为复杂的法律纠纷。

实践中,“假离婚”极易成为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共同债务的工具。部分夫妻为实现转移财产、规避对外债务的目的,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不合理的约定,如将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对外所负全部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同时将主要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属另一方;更有甚至,会通过虚构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掩盖其财产转移的真实意图。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此类债权债务与财产处分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其效力也受法律严格约束——若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约定本质是夫妻双方合谋以离婚方式恶意处分责任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定规则(如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而对于双方虚构的内部债权债务,若一方依据该虚假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债务”偿还,因缺乏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其诉讼请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试图通过“假离婚”达到转移财产、规避对外债务的目的大概率无法实现。对于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双方仍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且无法依据离婚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向另一方追偿,最终可能导致相应内部救济途径的丧失。

四、对律师实务的启示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婚姻家事领域的从业者而言,处理“假离婚”相关纠纷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法院认定“假离婚”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通谋虚伪的合意。实务中,律师应引导当事人收集并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证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申请材料、购房资格审核文件、税费缴纳凭证等书证。尤其是双方为规避政策而进行沟通的记录,往往成为证明虚假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

第二,明确告知当事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婚姻身份关系的变动具有不可逆转性,法律层面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能因为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被认定无效,条款无效后夫妻共同财产将面临重新分割的不确定性;原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债务承担的相关安排亦可能被调整或推翻。通过全面的风险告知,帮助当事人审慎作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法律困境。

第三,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若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应围绕双方是否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组织、提交证据;若当事人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则应围绕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展开抗辩。同时,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当事人的实际利害影响,亦是制定诉讼策略的重要考量因素,律师应当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律师应明确向当事人指出,离婚登记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即便财产分割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亦不影响离婚登记的合法效力,婚姻关系的解除结果不可逆转。

第四,审慎处理条款无效后的财产分割请求,及时主张相关权利。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律师应及时协助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明确主张,避免因未及时行权导致财产长期处于权属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应重点梳理出资来源、还贷记录、实际居住或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为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关注裁判尺度的地域差异与个案特征,灵活调整诉讼思路。不同法院在处理“假离婚”纠纷时,对财产分割条款是否认定无效及认定无效后的财产处置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如部分法院仅确认条款无效而要求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部分法院则在同一案件中直接完成财产重新分割。律师应当结合管辖法院的裁判习惯及具体案情,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导致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五、结语

“假离婚”看似是规避政策的权宜之计,实则是对婚姻关系严肃性与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性的双重背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持明确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相关条款的无效认定,戳破当事人精心设计的法律幻象。对于婚姻家事律师而言,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引导其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财产安排,既是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的应有之义。法律不允许任何一方从自身的虚伪意思表示中获取不当利益,婚姻的缔结与接触、财产的处分与分配,皆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怡姗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擅长沟通、调解、诉讼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100+ 

毕业于暨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后加入家理,在职期间累计亲办逾100件婚姻家事案件,涉及离婚、赠与合同、抚养权归属、遗产继承等核心领域,对案件情况有敏锐判断力与高效推进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问题,以专业视角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案件处理中,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注重深度倾听客户诉求,擅长通过搭建逻辑严密的举证框架厘清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过错认定,以及财产隐匿转移、资产(如房产、车辆、大额存款)分割、抚养权归属等关键争议点,多次突破案件僵局,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出预期的合法权益。

执业证号1440320251197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