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必要支持、精神上的必要关怀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此类案由高频次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4条、第19条。
本文以北京地区近年来多份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例为切入视角,通过对于法官判决观点的梳理来对赡养纠纷常见类型、法官关注的案件事实以及能够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等问题进行归纳、探讨。
一、赡养纠纷诉讼常见类型
我国赡养纠纷诉讼主要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诉讼是赡养纠纷,原告一般会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请求被告进行定期探望进行精神上的赡养等;第二类诉讼是赡养费纠纷,属于赡养纠纷项下细分案由,即原告仅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第三类诉讼是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原告一般会请求变更直接赡养子女或变更养老住所等。其中,以第一类诉讼,即赡养纠纷最为常见。
二、赡养纠纷常见诉求
(一)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的诉求是赡养纠纷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诉讼请求。赡养费的数额没有固定的法律依据,但其考量因素与抚养费较为相似,法官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
1.当地的经济水平
法官在判决赡养费数额时会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北京地区经济发达,生活成本较高,法官判决时会加以考量,常见的范围为500元至2000元。
2.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
原告若以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则须准备相应的低收入证明、残疾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日常花销票据等作为证据,证明本人确系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需要子女的经济帮扶。
即使原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免除。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阐述观点:“本案中,虽然二原告有经济来源,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可以因此免除。”
此外,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预先免除。在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中,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委会调解书内容(节选):“4. 自调解之日起,某3不负责某1的生老病死、赡养、善后等一切事宜;5. 今后的生活相互不得干预,各其所居、各自生活。”法官阐述观点:“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某1年事已高、患有疾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某1的子女应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可预先免除,调解书中对于免除某3赡养义务的约定无效。”
3.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属于法官酌情考量的因素,具体比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官有可能会参照赡养人经济收入20-30%的比例进行判决。一般来说,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与赡养费数额呈正相关。
(二)请求被告定期探望
1.老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要求被告定期探望是常见的诉讼请求之一。在北京某法院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秉持赡养义务包含精神慰藉的观点,判决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两次。
2.子女的实际情况
法官也会综合赡养人的实际情况判决探望义务,以便后续执行。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判决:“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薛超本人意愿,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等情形,本院对看望时间、次数予以酌定。”最终判决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一次。
(三)请求变更赡养关系
该项诉讼请求常见于多子女家庭,为家庭内部对于如何赡养老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法官在审理本项诉求时,多以老人的个人意愿为主进行裁判。
三、赡养纠纷中的特殊情形
(一)赡养义务不以尽到抚养义务为对价
在司法实践中,赡养人经常以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在北京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
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
(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在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继父与继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后继父与继女生母离异,继父在有亲生子女但未向亲生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下起诉继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用。法官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故继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判决书中,法官陈述:“继父未向其亲生子女主张赡养费,在继女生母已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其仅要求继子女于某支付赡养费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继父向继女主张赡养费依据不充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本院需要说明的是,继女对于继父负有赡养义务,但不必然要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实现,其可以其他照顾、关心等方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四、结语
家事案件,情感多于理性,往往需要双方打开心结方能真正化解矛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隔阂是日积月累而来,以致双方对簿公堂。感情是相互的,出现问题两方都有责任。作为子女,应当体谅父母年迈、且有养育之恩,照顾之情,对于父母多加理解、多加关怀。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生活之不易,不能时时以法律之义务、道德之责任严苛子女。应调整心态,展示长辈之慈爱,合理表达赡养的请求,不能执意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在相处中,应多听从子女的意见,重建和谐的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