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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娇 : 婚家案件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实务分享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1.05 字号大中小

近年来,离婚双方利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至配偶一方,规避个人债务清偿的“逃债 ”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离婚协议因其兼具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的双重属性,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这亦使一些婚家案件中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产生,且有递增趋势。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于 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 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审查机制也日趋完善, 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撤销权行使路径亦趋于明晰。

本案中, 张某(男) 与刘某(女) 结婚十年有余, 婚后张某经营多家公司,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后, 于 2025 年 7 月份被广州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张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本文作者接受夫妻中一方的委托后,进行案件梳理,竭尽全力搜集各方面的证据,最终助力当事人保住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一、案情介绍

张某与刘某于 2008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婚后张某经营多家公司,刘某则为某公司高管(非张某经营的公司),收入可观。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 年商议离婚事宜, 并于 2020 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张某,上海一处价值一千多万的房产(婚后购买)归女方所有,另有外地D 市的一处门市房和一处房产归女方,F 市的一处房产以及某办公楼写字间归男方;另外约定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归男方,一家公司的资产归女方,债务归男方;女方名下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 。

2025 年 7 月份, 广州某公司将张某和刘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 

1 、撤销张某和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上海房产的分割, 判归双方各 50%;

 2 、撤销女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女方的约定,判归双方各 50%;

3、撤销关于外地的房产和门市房的归属约定,进行重新分割; 

4 、撤销其中一家公司资产归女方, 债务归男方的约定, 进行重新分割。

该广州某公司与张某经营的 A 公司自2009 年开始有业务往来, 一直合作至 2021 年。2022 年 9 月份该公司将 A 公司和张某起诉至 X 市某法院,要求 A公司还款共计 600 多万元(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张某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该案件当时达成调解书, 调解书载明 A 公司和张某于一年内分期还清以上 600 多万元欠款,若一期未还,则全部债务到期。后该债务到期未还,于是该广州某公司向X 市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查封了张某的账户以及 A 公司在内的张某持有股份的五家公司的股权。

二、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案件的审判思路及裁判要点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文作者梳理了一些相关案件以及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 总结出该类案件法院的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首先,审判思路主要有两点:

其一,该类案件与一般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区别在于:离婚协议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协议,它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属性,应充分尊重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纯人身属性的约定,坚持谦抑性原则,不轻易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以保证子女的抚养,保障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撤销范围以债权额为限,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身份条款及其他合理财产的安排。通过对债务人财产分割约定公平性的审查,在维护婚姻自治与保障债权安全之间寻求实质性平衡。

其二,该类纠纷一般应具备家事审判的“人本关怀 ”与商事审判的“效率与安全 ”思维。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的规则和规定。具体而言,家事审判注重关系的修复、隐私的保护、情感方面的考量及对弱者一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也关注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等因素。而商事审判则更为侧重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定要件, 防范虚假债务, 强调的是交易安全 、合同严守 、外观主义和规则自治,追求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 关于裁判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离婚协议签订生效的时间是否在债权形成之后。

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诈害 。

4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 是否影响债权的实现 。

5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对除斥期间的审查。

三、办案经过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围绕以上该类案件法院的主要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本文作者梳理了代理的思路以及重点证据的提交, 其中主要的难点如下:

难点 1: 刘某与张某婚后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且经营的公司较多,如何证明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合法合情且合理?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关于上海一处价值一千多万元的房产(以下称“上海房产”)的分割,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女方刘某所有。通过与刘某沟通,了解到上海房产的首付款是刘某卖掉其个人婚前的一处房产, 价值约 900 万元, 刘某用该笔款项支付了上海房产的首付款, 贷款也是刘某一直在还, 且刘某作为公司高管,收入可观,刘某与张某婚后基本上财务相互独立。在此情况下,我们让刘某提供了其婚前房产的买房合同、产权证、出售合同以及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婚后刘某为主贷人的贷款合同以及还贷的流水。同时提供了刘某的工作证明以及工资流水,证明刘某的收入可观。还有婚后刘某与张某的一些日常聊天记录以及采购家庭用品的一些订单记录,证明刘某与张某婚后财务相互独立。以上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海房产归女方所有的合理性。关于其他房产的分割,刘某取得的外地 D 市一处房产和一处门市房与张某取得的 F 市的一处房产和一个写字间的价值相当, 我们也提交了以上房产的一些市场价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另一个争议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中一家由张某管理的公司的资产归刘某所有,将该公司的债务归张某,此项约定是否严重不合理?就该争议点,我们提供了该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资产,且无负债, 同时因为刘某持有该公司 90%的股份, 故约定该公司归刘某所有, 并无不妥, 具有合理性。

难点2: 如何证明该离婚协议书签订时, 刘某与张某不存在对债权人债权的诈害, 没有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就该项难点,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举证:其一,证明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关于财产的分割远远早于债权的形成。刘某与张某在 2018 年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离婚事宜,并且发送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 2020 年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大致相同。

其二,证明离婚登记在先,债权形成在后 。刘某与张某在 2020 年登记离婚, 原告提供的债权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在 2022 年 。虽然原告举证了在 2016 年时,张某经营的 A 公司就已经对其有欠款,只是原告在 2022 年才对该欠款向 A 公司和张某提起诉讼。对此我们提供了当时原告与 A 公司签订的一系列的合作合同, 以及相关合作款项的支付记录 。原告与 A 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款项都有支付周期,且滚动支付,A 公司一直在向原告支付合作款项直到 2021 年,A 公司和张某均不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过错。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还在合作,仍有业务往来,A 公司还在向原告支付合作款,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该债权在 2020 年前就已经确定形成。

其三, 我们提供了 2020 年 A 公司的经营情况的证据材料,届时 A 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一直都在盈利, 不存在丧失偿债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提交了 2022 年在原告起诉 A公司和张某时,A 公司同时对原告公司存在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当时双方在法院调解时, 张某提出要求将 A 公司对原告的债权抵销一部分原告对 A 公司的债权, 原告未同意, 故 A 公司和张某均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和逃债的行为。

四、案件结果

同时,我们在答辩状中再次强调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两重性质,且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家务补偿、离婚赔偿等多个方面的考量,不仅看离婚协议的文本内容,更要综合审查离婚动机、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因、双方的经济能力、离婚后的财产流向和债务承担等因素,去揭示表面身份关系变动下的财产流转实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我们为当事人保住了应有的财产,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外说案

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影响到第三人权益,有必要进行合理限制,避免债权人权利过度扩张,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同时危害到家庭利益以及无辜子女的利益。婚姻家庭领域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和情感因素,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正当利益。司法不纵容失信,亦不伤及无辜——法律既不会纵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行为,也坚决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让无辜的配偶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买单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有温度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 旨在维护诚实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但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因“ 同情债权人 ”而突破法律的边界。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 、子女抚养费负担 、离婚过错等因素, 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马娇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中共党员,执业七年有余,亲办案件百余件,涉及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致力于做好每一个案件。执业以来,凭借扎实专业的办事能力、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收获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为人认真负责,注重细节,擅长与当事人进行温情有效的沟通,值得信任,值得托付 。加入家理大家庭后,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始终坚信每一个案子背后, 都是一段破碎的关系和一个需要被看见的人 。坚持用理性为每一位当事人守住底线,用温度为当事人托住情绪——该争取的,寸步不让;该放下的,及时体面翻篇。每个案件能迅速抓住核心的焦点,然后进行证据梳理,提出关键观点及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33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