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苗莉莉与肖贵允两位律师代理的一宗离婚纠纷案件顺利结案,我方当事人(女方)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特向两位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2020年,我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同意离婚,但主张某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其母亲,该款项属于对男女双方的借款而非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当判归其一人所有,且不同意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或仅支付很少的折价款。
本案基本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婚前、婚后存在倒房情形。男方恶意拖延诉讼,诋毁女方“骗婚”,实际上却是男方隐瞒女方其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史的情况,导致女方多次情绪失控。苗莉莉、肖贵允两位律师认为,男方母亲的转账款发生在双方婚后,且未就款项进行约定,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部分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赞同,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当事人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