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继承人安女士去世后留下诸多遗产,包括上海市某区403室房屋、银行存款以及基金份额等。安女士生前未生育子女,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在世的兄弟姐妹有安某一、安某二、安某三和安某四四人,其中安某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某四的独生女安小女则作为安女士的侄女,持有一份疑似安女士所写的遗赠,称安女士要将403房屋赠送给她。围绕这份遗赠的真实性、安小女接受遗赠的时效性,以及遗产和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各方产生了激烈争议,安某一、安某二、安某三遂委托家理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积极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官。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和各方行为,指出安小女及其父亲安某四的做法存在诸多疑点,安女士遗赠的真实有效性存疑,且安小女也未在法定期间接受遗赠,因此403号房屋应当按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们继承;对于家庭会议纪要的性质和遗产分配比例,律师也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合理主张。最终,法院作出判决:403号房屋及安女士名下财产,由安某一、安某二、安某三和安某四按份共有;安女士的丧葬费、抚恤金也由四人按比例分配。
案件结束后,安某一、安某二、安某三对家理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努力付出十分认可,对案件结果也感到满意,为表感谢,三位当事人特向包艳律师、沈佳星律师助理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