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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证置换事实及补差款来源,家理律师助当事人保住房产:高冀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日期:2023.11.03 字号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高冀弘律师、石静雯(实习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北京家理的高律师、石静雯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促使法官认定一套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未支持女方的分割诉求。



本案中,李先生与贾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两个月后,双方迅速复婚。2023年,贾女士以李先生对自己施加冷暴力,导致自己身心俱疲、痛苦不堪,且双方已经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套房屋及李先生名下某公司股权收益。

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股权在婚前取得,且基于特定村民身份和近20年劳动工龄取得,婚后未参与经营,该股权收益与他人无关。女方在诉讼中同意放弃主张该权利。101号房屋于2016年登记至二人名下,双方各占50%份额。贾女士认为该房为婚后购买并交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主张该房购买于婚前,后贾女士以离婚为要挟要求为其加名,故而加名与复婚时间为同一天。

202号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主张该房屋为303号房屋置换而来,而303号房屋系自己婚前房产。2018年,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置换房屋安置协议书,将303号房屋置换为202号房屋。其中的置换补差款完全由李先生从自己父亲处取得的款项支付,而该款项的取得发生在2016年双方离婚后、复婚前,属于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101号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且该房屋已于2016年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双方分别享有50%份额,故应当按照该约定分割房屋;202号房屋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贾女士要求分割置换增加的面积,并由李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李先生对家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