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失能、失智老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老人因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监护人,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近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硕就成功代理了一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家庭成员依法协作,维护了八旬失能老人合法权益,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参考。
被监护人杜女士,曾经历两段婚姻,她与第一任丈夫王先生育有一女,王小女,离婚后王小女随杜女士生活;1968年,杜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生育一女,张小女。如今,杜女士父母均已离世。
2024年,89岁高龄的杜女士身体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了争议焦点。在同年杜女士起诉张小女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张小女申请对杜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杜女士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法院正式宣告杜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半年,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鉴定,杜女士辨认能力丧失,最终法院宣告杜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着杜女士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张小女和王小女都希望成为其监护人,双方对监护权展开争夺,各执一词,矛盾激烈,互不相让。无奈之下,张小女和王小女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自己为杜女士的监护人,张小女特意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借助律师的专业力量,帮助自己争取到母亲的监护权。
家理律师接受张小女的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各类证据,包括张小女与杜女士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张小女照顾杜女士的相关记录,以及杜女士妹妹杜小妹等证人的证言等。律师详细梳理了张小女具备监护能力和资格的关键要点,为其代理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家理律师主张,张小女长期与杜女士共同生活,对杜女士的生活习惯、需求十分了解,且张小女目前刚刚退休,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自身也有能力和意愿照顾杜女士。律师提交了多年来张小女照顾杜女士的大量证据,如带杜女士出游、看病、理发的照片,与杜女士及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张小女实际上早已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同时,律师指出,王小女长期生活在美国,其文化和价值观与中国存在差异,且个人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履行监护职责。其次,王小女还存在私自将杜女士送往养老院,不允许张小女探望等阻碍亲情陪伴的不当行为。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应当由张小女作为杜女士的监护人,全面保障老人的生活起居与亲情陪伴需求。
对此,王小女一方则辩称,张小女严重侵害了杜女士的财产权益,是杜女士起诉 “返还原物” 一案的被告,情绪不稳定,对杜女士施加言语暴力,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王小女强调,自己一直承担杜女士监护人的职责,为杜女士挑选合适的养老院,利用专业能力照顾杜女士,杜女士本人也希望由她担任监护人。为此,王小女也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张小女与杜女士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试图证明张小女存在的问题以及自己对杜女士的关心和照顾。
面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论,家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针对王小女一方的指责进行有力反驳,强调了张小女在照顾杜女士过程中的付出,以及王小女自身存在的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因素。同时,律师还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阐述了张小女作为监护人对杜女士权益保障的优势。
经过充分的庭审辩论和证据展示,法院认为张小女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着杜女士,而王小女身处国外,无法及时地给予杜女士生活上的帮助,不具备随时监护、处理杜女士事务的能力;而在杜女士个人的财产方面,鉴于杜女士曾有起诉张小女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行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杜女士的利益出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指定张小女与王小女共同担任杜女士的监护人,张小女可以及时陪伴,王小女则可以用通讯手段对杜女士的财产、生活状况进行远程管理,即两人共同照顾杜女士的晚年生活,全面保障杜女士的晚年幸福。
老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更需要我们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需要重点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这两点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案外说案
如今中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老年人失智数量增加,老年人在失智后,仍然需要亲属到银行、医院、社保等机构领取所属的财物,甚至代为接受安置分配的财产。因此,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权益成为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成为有效途径。在此,家理律师建议,如遇此类监护权纠纷、监护难题,可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失智人群在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方面做到更为全方位的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