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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缺席十余年,离婚却要抢儿子?家理律师破例守护母子三人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2 字号

“他从2013年就不付家用、不管孩子,2018年搬出去后更是连面都少见,现在离婚了却要抢一个儿子……”梅女士(化名)的声音里满是委屈。在离婚纠纷中,“两个孩子各判一方”是常见裁判惯例,家务补偿也因举证难、认定严鲜有支持。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庆、律师助理陈亭燕介入后,紧扣男方(安先生,化名)“长期缺席家庭”这一核心痛点,用书面代理意见以及巧思策略破局,不仅帮梅女士打破惯例赢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更成功争取到家务补偿,让她多年的独自付出终获法律认可。

案情简介

梅女士与安先生2008年结婚,婚后先后诞下两名儿子。这段婚姻的破裂,根源在于安先生的“长期缺席”:结婚六年后,安先生便以“工作忙”为由,不再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及孩子抚养费;次年,他更是频繁夜不归宿,对孩子的学业、生活漠不关心,连家长会、孩子生病都从未露面;结婚第十年,安先生直接搬离共同居所,双方正式分居——彼时小儿子刚满月,大儿子还不满5岁,此后两个儿子的日常照料、学业辅导、医疗陪护全由梅女士独自承担,小儿子自出生起,甚至没得到过安先生一天的悉心照料。

2024年,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争执,安先生拒绝协商,还以“离婚后应各养一孩”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同年,梅女士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清晰:解除婚姻关系、获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追索多年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30万元家务补偿。可安先生虽同意离婚,却坚持“各自抚养一孩”的惯例,还以“梅女士有稳定工作”为由,坚决拒绝支付家务补偿——男方长期缺席却争夺抚养权、家务补偿又遇认知误区,案件陷入双重僵局。

办案经过

面对男方长期缺席却坚持一子抚养权、家务补偿难以认定的双重困局,家理律师以“夯实抚养根基,破解补偿难题”为主线,通过系统性的策略层层推进:

策略一:筑实抚养权根基,以母亲付出与子女意愿打破惯例

突出母亲长期付出,构建稳定成长环境证据链:家理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梅女士长期承担子女抚养、教育、医疗支出的完整证据,结合其日常工作与育儿安排的时间线,清晰呈现了她"白天上班、晚上带娃"的超负荷状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梅女士为维持子女稳定成长环境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专业呈现抚养优势,完善法律论证体系:团队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关于子女抚养的书面代理意见》,从三个维度系统论证:梅女士对儿子生活习惯、心理需求的深入了解;其父母已退休且与孙辈感情深厚,能持续协助照料;儿子现就读学校、熟悉社区均在梅女士居住区域,改变环境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与心理稳定。

巧用子女意愿展示,强化情感联结认知:在法院征求已满8周岁哥哥的意愿时,律师建议母亲携弟弟一同前往。庭上,哥哥明确表达“想跟妈妈和弟弟一起生活”,弟弟则自然地紧握哥哥的手说“不想分开”。这一幕生动地展现了兄弟间不可分割的情感纽带,为法官打破“一家一孩”惯例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情感与事实依据。

策略二:攻克补偿难题,紧扣法律与事实赢得实质认可

针对安先生“梅女士有稳定工作,不应获家务补偿”的主张,律师从“实际付出和法律适用”两层论证:

事实量化,呈现持家的真实付出:家理律师梳理了女方长期承担子女抚养、教育、医疗支出的凭证,并结合其工作与育儿的时间线,将“白天上班、晚上带娃”的超负荷状态具象化,使无形的家务劳动和价值得以被法庭清晰感知。

法理辨析,厘清家务补偿的法律适用:针对男方“有工作即无补偿”的错误认知,律师当庭精准阐释《民法典》第1088条的核心在于“负担较多义务”,而非身份是否为“全职太太”。并进一步指出,女方因长期独自兼顾工作与家庭,客观上牺牲了职业发展的可能性,此种隐形成本亦应纳入补偿考量范围,最终成功说服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全面支持梅女士的核心诉求,实现双重胜利:

1.  准予梅女士与安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2.  两名婚生子均由梅女士直接抚养(打破“一家一孩”惯例),安先生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分别年满18周岁;

3.  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存续时长、梅女士的家务付出与职业发展机会牺牲,以及双方从业经验、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安先生向梅女士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

家理律说

本案的突破得益于家理律师展现出的专业功力与创新策略。面对"一家一孩"的司法惯例,家理律师另辟蹊径,以长期缺席为突破口,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论证了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重要性。更值得称道的是,团队创新性地将家庭劳动价值量化为可衡量的指标,通过实证方法展现了女方在职业发展机会上的牺牲,使家务补偿诉求获得了扎实的司法支持。这种突破常规的证据组织方式和论证逻辑,展现了家理律师在家事案件中的专业深度。

案外说法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稳定运行建立在成员间责任共担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长期逃避家庭责任却在关系破裂时主张抚养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更凸显出对家庭本质的误解。本案中,司法裁判通过否定责任缺席方的诉求,明确传递出“家庭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实际履行责任为前提”的价值导向,体现了家事审判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正的理念升华。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救济,更是通过司法示范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责任观,推动形成责任先行、权利对等的现代家庭伦理,从而为构建理性健康的家庭关系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