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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家理易轶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1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涉及拆迁安置款项分配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物拆除后,拆迁单位给予的各项补偿费用,其性质如何,究竟该如何分配?
在2014年的分家析产案中,范先生分得部分拆迁款的依据是两份拆迁协议书,范先生为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应分得拆迁款项中针对家庭的补偿项目;同时,部分拆迁款项的发放是按家庭成员数进行核算的,范先生可取得其份额,详细份额分配如下表。在本次诉讼中,范先生未提出分割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对该款项进行处理。

依据款项名称金额(元)范先生所得份额
 
 
 
房屋
拆迁
货币
补偿
协议
1-1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407722元未处理
1-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270957元无贡献
 







1-3 搬家补助费3000元家庭补偿,1/4
1-4 提前搬家奖2000元家庭补偿,1/4
1-5 工程配合奖34848元家庭补偿,1/4
1-6 房租补助奖43200元个人补偿,应得1/4
1-7 季差补助奖10800元个人补偿,应得1/4
1-8 电话移机费235元无贡献
1-9 分体式空调拆装费3200元无贡献
1-10 空地补助费16924元针对个人,应得1/4
1-11装修补偿款38002元无贡献
1-12其他(有线)400元无贡献
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



2-1规范建设奖励费232320元家庭补偿,1/4
2-2环境建设奖励费69696元家庭补偿,1/4
2-3冬季取暖补贴费21600元针对个人,应得1/4
2-4清洁补贴费36000元针对个人,应得1/4
2-5高层补贴费40000元针对个人,应得1/4
其他补充发放1年1-6、1-7、2-3费用50400元针对个人,应得1/4
合计560788元范先生分得140197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涉诉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登记在徐女士父亲名下,但徐女士系户内人员,且自出生后便居住在该宅院,应享有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即135907.33元,且该笔款项为婚内取得。那么,这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
其一,虽然该笔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系婚内取得,但其来源是徐女士婚前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该笔补偿款应是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具有安置性质,即具有人身专属性,应按照《婚姻法》第18条认定为徐女士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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