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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股票、剩余存款归刘先生所有,给予吴女士一半补偿款;鉴于刘先生存在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取款记录,合计210万元,且无法举证其为合理支出,刘先生应支付吴女士补偿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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