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内出轨的诉讼风险。严格来说,婚内出轨、婚内与他人同居,两者并不完全同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辩护意见足以让法官相信,刘先生与第三者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那么婚内出轨可能导致刘先生需要给吴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刘先生来说,诉讼风险很大。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举证吴女士在婚前隐瞒其婚姻状况,严重伤害刘先生的感情,从而影响法官对刘先生婚内出轨行为的定性,同时针对出轨证据本身进行充分质证,认为其并不足以认定刘先生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不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风险。刘先生的银行流水显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刘先生曾多次向其父母亲友大额转账或者大额现金取款,其中无法解释为合理支出的约为120万元;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刘先生向他人转账110余万元,且无法提出此为合理支出的证据,这一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按照最高法公布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分得的财产比例可能达到三比七。
但是经过我方律师积极举证,因刘先生收入较高,其向父母支付高额赡养费用应确认为合理支出,最终120万元未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给付吴女士60万元;对于110万元的转账,刘先生也只是适当少分,给付吴女士60万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