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走进家理
家理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家理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党建

当前位置:首页 / 家理案例 / 党建 / 详情

“疫”不容辞——深圳家理律师奋战在抗疫第一线

来源:家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0.14 字号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有三个法律点值得关注,但都跟生育有关系:其一是丈夫的诉权;其二是妻子流产的损害赔偿问题;其三是生育纠纷能否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第一,在生育的特定时期,丈夫的诉权受到限制。胡先生找到我们时,任女士终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胡先生没有离婚请求权。为保护妇女、儿童、胎儿的身心健康,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请求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任女士执意要拖延离婚,完全可以举证自己终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要求法院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妻子流产无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妻子流产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无法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从司法判例来看,妻子流产所花费的开销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离婚时妻子以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当然,比法律规定更为实际的是,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处分自由,也就是说,无论丈夫是否同意生育,女性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分生育权。在本案中,胡先生和任女士婚姻前期,即使胡先生不同意生育,任女士依然享有生育权的处分自由,当她听从胡先生的意见,选择不生育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后果。
第三,生育纠纷会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在胡先生和任女士婚姻后期,胡先生和任女士就是否生育的问题产生了纠纷,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双方的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家理律说